借錢不還起訴應該找那個部門
借錢不還是屬于民事糾紛,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債務人清償債務。一般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法院的依據,但對于合同糾紛案件,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轄權。民間借貸糾紛作為合同糾紛案件的一種,可用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
法律分析
民事訴訟中,一般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法院的依據,但對于合同糾紛案件,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轄權。民間借貸糾紛作為合同糾紛案件的一種,可用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因借錢不還導致當事人之間產生糾紛,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其屬于接收貨幣一方,其住所地是合同履行地,因此,出借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轄權。簡言之,借貸雙方在哪里交付借款,合同履行地就在哪里,哪里的法院就有管轄權,出借人就可以在哪里提起訴訟。起訴期間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債務關系還在存續,債務沒有履行自己的還款義務。因此,在此期間還要計算利息。法院判決書上一般會注明利息計算標準,如果沒注明,即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因銀行利率在調整,因此該利息應該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分別計算,一般以一年利率計算。如果對方未按一審判決書確定的給付日期給付,那么,對超過該日期以后的利息,可主張雙倍罰息,這點在向法院提交申請書時應明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借錢不還去哪里起訴
別人借錢不還需要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去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別人借錢不還需要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去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借錢不還的,雙方協商無效,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債務人償還債務,判決生效后,債務人仍不償還債務的,債權可以申請強制申請,通過人民法院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
借錢不還報警有用嗎?
如果借錢不還報警是沒有用的,因為借錢不還是屬于民事糾紛,警察是不會立案處理的,當事人可以提交有關借錢的證據到法院進行起訴處理,可以根據法院判決來要求對方還款,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借錢不還,警方不會立案處理。欠錢不還屬于民事糾紛,而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刑事案和治安管理。所以,欠錢不還不屬于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警方不會立案處理,一般情況下警方介入的程度會很淺,不會深入進去,最多也就是調解調解。遇到借錢不還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訴訟、仲裁、調解來解決。一般來說,欠款不還,不屬于警察管理范圍,警察不能處理。但是,如果一方以借款名義詐騙他人財產,可能會構成詐騙罪,這時候可以報警處理。對于絕大多數借款案件,不能報警處理,只能通過訴訟方式,也可以發律師函,主張自己的權利。無法判斷對方是否有歸還誠意,也無法判斷是否有償還能力,建議采用適當的方式施加壓力,迫使對方做出反應,以便正確判斷上述情形,并按照1-3項方法進行。盡管如此,但是限于不同案件有著不同的具體情況,處理方法與證據的細節把握上會有差異,而每個案件的成敗往往決定于細節的把握。對于借錢不還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其不還錢的原因來進行處理的。如果是對方因破產或者無力及時還清欠款的,那么是不構成刑事責任的,這種情況一般不追究法律責任。但如果涉及到詐騙的行為,那么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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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出現債務糾紛到哪起訴
出現債務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簽訂合同時,為防止日后發生爭議糾紛,爭取并注明對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轄案件。
欠款人在異地,我應該在哪里起訴
【法律分析】:應該在欠款人所住地的法院起訴。根據相關規定,對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由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總是不一致,由其常住地的法院來進行管轄。所以,如果債權人想要對債務人提請相關訴訟,需要到債務人居住地的當地人民法院提請訴訟。當地法院會根據債權人提供的相關證據來進行審核,如果相關證據沒有問題的話,就可以正常的進行訴訟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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