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包括:征收稅款的相關行為、罰款、對于違法所得和財物的沒收行為以及停止出口退稅權的行為、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以及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客觀:
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即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它既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也是復議機關有復議審查權的稅務行政行為的范圍或受理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范圍。從《行政復議法》及有關稅收法律規范的規定看,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從可以申請復議和不能申請復議兩方面確定。(一)可以申請復議的事項按照《行政復議法》及有關稅收法律規范的規定,復議機關可以受理申請人對下列稅務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1征收稅款;(2)加收滯納金;(3)審批減免稅和出口退稅;(4)稅務機關委托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稅款行為。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提供納稅擔保行為。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包括:(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4、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包括:(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2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抵繳稅款。6、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包括:(1)罰款;(2)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3)對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帳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沒收其非法所得。7、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或不予答復的行為。8、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法》第6條第11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都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這是一項概括的條款,也是兜底式條款。據此,凡是不屬于上述所列舉情形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只要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相對人也可以申請復議。 9、部分稅務抽象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7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二)不能申請復議的事項 1、不服行政處分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對行政處分不服,根據《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條例》的規定,可通過內部行政申訴的途徑獲得救濟;對任免、錄用、考核、調動等人事處理決定引起的復議,可按《國家公務員條例》和1997年人事部頒布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采用申訴或人事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和其他處理的。對此,可通過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方式獲得解決。 9、部分稅務抽象行政行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7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二)不能申請復議的事項1、不服行政處分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對行政處分不服,根據《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條例》的規定,可通過內部行政申訴的途徑獲得救濟;對任免、錄用、考核、調動等人事處理決定引起的復議,可按《國家公務員條例》和1997年人事部頒布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采用申訴或人事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和其他處理的。對此,可通過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方式獲得解決。
下列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是( )。
下列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是( )。
A.某市人民 *** 對于某塊灘涂所有權歸屬所作的處理決定
B.某市環保局所做出的開除工作人員吳某的決定
C.某市人民 *** 所做出的“關于春節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
D.某區人民 *** 對有關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
查看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P262)
本題知識點: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和管轄,
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事項有哪些
當人們不服政府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相關行政行為的時候,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的當事人較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言有些特殊,行政復議總有一方當事人是政府。那么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事項有哪些?今天就帶您一起了解下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事項。
一、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有哪些? 受案范圍包括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經營自主權等。只要相對人認為行政行為違法侵權,相對人都可以申請復議。 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行政處罰直接導致被處罰者人身自由的受限制,或一定財產權的喪失,為保障行政處罰的合法、適當,因此《行政復議法》將各種行政處罰均列入了可以復議的范圍。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強制措施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限制人身自由,一是對財產的強制措施,都直接和相對人的權益相關聯,處理不好就會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行政復議法》也將其列入了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決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 行政機關對證、照的監督管理活動,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對相對人已經許可確認的權利作出處理,相對人應有權申請復議。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復議。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經營自主權的可以復議。 經營自主權是經濟活動主體應該享有的權利,政府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合資合作企業,股份制企業等市場主體合法經營自主權的干預,不僅會直接影響這些企業的合法權益,而且會影響國家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的進程,所以必須將其列入復議范圍。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廢止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的,相對人也可申請復議。 農業承包合同是由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發展來的,除土地承包外,還包括對集體所有的荒地、水面、灘涂、草原、山嶺等資源和財產的承包經營,農業承包合同關系著農民的切身利益,行政機關若違法對承包合同加以變更、廢止,不僅直接影響承包人的合法權益,也會影響農村改革的順利進行。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可申請復議。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這就是說,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為,差不多都可以申請復議。許可權對行政機關來說是行使行政權力,但同時也是一種行政職責,應頒發許可證的拒不頒證,或者拖延不辦,都是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損害,所以相對人有權申請復議。 這是針對濫用行政權,損害相對人權益的現象所作的規定,相對人可以對亂集資、亂收費、亂攤派的行政違法侵權行為申請復議求得救濟。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可申請復議。 這是指行政機關的不作為違法,使相對人的權益遭到損害的,也應屬于復議受案范圍。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可以申請復議。 撫恤金,社會保險金和最低生活費的領取者是個社會上最基層、最需幫助的特殊群體,相關行政機關有責任依法給予幫助,不依法作出幫助行為,就是一種不作為違法,理應通過復議加以糾正。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也可申請復議。 行政復議法的這項規定是用概括的方式表明,復議范圍不限于前面所列人身權和財產權等遭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情形。只要相對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權,相對人都可以申請復議,求得救濟。這就使申請復議的范圍大大拓寬了。 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相對人如果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可以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規定的審查。這些規定是抽象行為,可見行政復議法將部分抽象行政行為也納入了復議的范圍。這些規定包括: 第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第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分的規定; 第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不過上面所列的“規定”不包括國務院部、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獨立復議原則。 2、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要求復議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不同的復議決定。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公正原則,是指行政復議要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 公開原則,是要求行政復議的依據、程序及其結果都要公開,復議參加人有獲得相關情報資料的權利。 及時原則,是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的受理、復議的審查、復議決定的作出都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及時作出,不得拖延。 便民原則,是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在具體的復議工作中,要盡可能為復議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讓復議申請人少耗費時間、財力和精力來解決問題。 3、一級復議原則。 4、復議不停止執行原則。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四種情況之外,行政復議中,當事人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因復議而停止執行。 5、書面審理為主原則。 6、合法與適當雙重審查原則。 綜上,行政復議的形式基本上是固定的,一般都是公民對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而提出來的,行政復議的啟動總是從公民一方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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