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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案件(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12-07 17:39:15

民間借貸終結案件了怎么恢復執行

法律主觀:

民間借貸的結案時間:
1、如果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結案時間為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六個月。
2、如果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結案時間為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八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民間借貸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書

一、民間借貸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書

民間借貸開庭后,會在六個月內下判決書。因為民間借貸屬于民事訴訟中的借款合同,應當適用于普通程序,所以在立案之內六個月內審結。民間借貸,如果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六個月內審結。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權利。民事訴訟法庭程序是什么1、庭前準備工作;2、宣布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3、法官入庭和報告庭審前準備情況;4、核對確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5、宣布開庭;6、宣告案名、案由、審理程序和方式;7、介紹審判人員;8、告知訴訟權利義務,并征詢申請回避意見;9、宣告庭審的階段;10、訴訟指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批準。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民間借貸案一般多久能結案

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批準”。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人民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三、民間借貸案件受理后多長時間開庭


1、具體要看案情和案件數量而確定,法律對此沒有規定,但對審限有規定;

2、如果案情復雜,則普通程度審理(由法官、審判長以及陪審員三人審理),一般是六個月結案;

3、如果案情簡單,則是簡易程序(一位法官審理),一般是三個月審結;

4、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批準。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四、民事借貸開庭后多長時間能結案?

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從立案到結案,應當在3個月以內。如果適用普通程序,從立案到結案,一般在6個月以內,可以延長6個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批準。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間借貸案例分析

一、民間借貸案例分析

1、此案件發生在2015年《最高人民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頒布之前,適用當時的規定。
2、那時候規定,超過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利率,不保護。不保護,并不意味著非法。4%或5%的月息,被告自愿支付,無論是否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不做處理,視為該行為有效,被告不得主張抵扣或者往回要。
3、未付利息和本金的問題。未付利息按當時銀行貸款利率4倍予以支持,本金予以退還。鑒于原告只主張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為當事人對權利的處分,不違背法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判決如下:自本判決生效起10日內,被告陳某歸還借款本金700萬元;支付利息××元(計算自x年x月起至×年×月至,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息),后續利息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至。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支付本金和利息,按同期貸款利率的2倍支付罰金。??

二、民間借貸(案例很復雜)

這位朋友請問像這么大一筆錢是不是對你很重要?不重要的話你也不會上了對吧?可是我感覺你是有病亂投醫。你怎么能來網上問案呢?你的人是干啥的你知道嗎?是啥人你知道嗎?可以說只要比你懂可以給你建議。但是這種案是不庭機會就一次,可不是說這次說錯了下次再說。像這么專業而且錢數也不小的情況下你為啥不找一個有經驗的而只相信網民?還打官司涉及自己的師費是不是就降低你生活水平了?如果降低不了你的生活水平你就找一個律師就行了。把你的情況給律師詳細說一下看律師什么意見。你別以為律師可以信口開河,律師是要負責任的,到時候不是他說的那樣你會給他錢嗎?另外但凡這種專業的事,可以說很少有人用你這律援助,也有愛心不收費的律師,你怕花錢也可以求助當地媒體幫忙介紹法律服務咨詢。總之但凡有生活閱歷和思想成熟的人都不會用你這種方法。因為網民可以胡說八道反正你又不懂,懂的話你也不來不會問了。建議你不要心利益最大化。

三、組織借貸案例?

民間借貸包括法人、自然人,還有一部分叫特別法人,也就是政府或者非盈利組織,村集體組織作為我國最基層的群眾自治組織,也存在著民間借貸的情況,如果村集體為了自身建設發展,向民間借貸,如果出現無法清償或者其他情況,該如何劃分責任呢?今日根據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二_二_年十一月三十日關于朱某實、朱某章民間借貸二審民事判決進行淺要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況和判決結果

一審認定事實:朱某章與朱某實系臨沭縣玉山鎮朱黃峪村居民,朱某章任村會計,朱某實任村支部書記。2015年3月15日至2018年4月期間,朱某實多次向朱某章借款,雙方經過結算。朱某實于2018年4月份向朱某章出具借條兩張。第一張借條載明:今有朱某實借朱某章現金24900元;期限自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第二張借條載明今有朱某實借朱某章現金14800元;期限自2015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并備注借村用,10000元加利息4800元。朱某章陳述上述借款均系現金交付,并自認朱某實出具借條后已償還借款13000元。剩余借款26700元經朱某章催要,朱某實未予清償。

一審認為,朱某實向朱某章借款的事實,與其本人簽名的借條、還款事實相互佐證,且借款已實際交付,借款合同已經生效,一審予以確認,朱某實未按照借條約定時間償還借款,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清償剩余借款26700元。借條未約定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朱某章之日即為其要求朱某實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朱某章主張利息損失,可自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被告朱某實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的權利,不影響一審依據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一審判決:被告朱某實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朱某章借款26700元及利息(以26700元為基數,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案件受理費468元減半收取234元,由被告朱某實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上訴人朱某實主張涉案借款還償還過6000元,償還給被上訴人朱某章妹婿袁迪,被上訴人朱某章不予認可,且袁迪當庭亦說明該6000元是上訴人朱某實償還的其與袁迪之間的其他債務,故對此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朱某實主張涉案借款為村委借款,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故本院對該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朱某實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判決的主要法律依據和實務探析

1.民法典把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這也是本案的一個關鍵點。

2.上訴人想辯稱為村集體組織借款而非本人,但是從借貸關系來講是雙方簽字,只是備注了村用,但是沒有舉證證明。缺少有力證據,如果主張集體組織借款,那么應該提供村集體組織使用該筆資金的證據,卻沒有提供,所以沒有得到的支持。

3.按照法律規定,村集體組織作為特別法人,可以進行民事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村主任作為村集體的代表人,可以代表村集體組織借款,但是借款需要用于村集體組織,否則不能認定為村集體借款。

4.再一個,因為沒有約定利息,認定為不支付利息,但是從之日算起,按照當時銀行利率進行結算,直至還清貸款,這是自然人之間借款。

5.法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6.利息是暫時放棄貨幣的使用權而獲得的報酬,是放貸人對自己作出的在某個特定的時間之前不收回貸出貨幣的承諾的補償,利率是作為利息與本金的比例,視為貨幣作為一種商品的價格。利息真正的來源為經濟體的實際增長。

7.對于自然人之間借貸沒有約定利息或者雖有約定但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借貸雙方,包括自然人、非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相互之間的資金融通行為,如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借期內利息的,不應予以支持。因為,與自然人比較,非金融機構法人、其他組織從事民商事行為的能力、風險防范能力和對于市場預期判斷能力普遍較高,企業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定者,如為取得利息,應在借貸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未約定,視為出借人沒有追求利息的本意或雙方沒有達成支付利息的合意。

8.借貸雙方中僅有一方為自然人或雙方均為非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如利息約定不明,就其實質而言,應為合同漏洞補充,按照如下順序和標準處理:

9.按照《合同法》第61條規定,可以根據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另外注意適用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確定利息標準的三個條件限制:①客觀條件而言,應為交易行為當地或者行業通常采用的做法;②主觀條件而言,為交易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以加強對不了解當地習慣或缺乏業內經驗的相對人的保護;③從交易習慣的時間節點來看,應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的習慣做法。

10.如按照《合同法》第61條規定,仍然不能確定的,則按照《合同法》第62條之規定進行判斷。即在非金融機構法人與其他組織就利息約定不明時,可以民間借貸合同訂立時合同履行地的商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11.對于“未約定利息”情形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借貸雙方對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實有爭議;雙方都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雖然有“約定”二字,但如果對于利息是不有約定難以形成優勢證據,其實質仍是一種無利息約定的狀態。

12.雙方在借期內未約定利息,即使也沒有約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仍然可以主張借款人支付逾期還款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償清之日止,由借款人歸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的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四、民間借貸的十大案例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和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資源豐富、操作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下面我整理了民間借貸十大案例,供你參考。

民間借貸案例一

非法借貸不受保護

[案情]2001年4月11日,王某在遼中縣茨榆坨鎮自己家中設賭抽紅,沈某等人來到王家聚賭。賭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賭資4萬元,并在借據上簽字,約定同年4月15日前還款。但借款到期后,經過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還。王某只好訴至。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市民一庭審判長韓華:王某在自家設賭抽紅,明知沈某參賭輸錢,仍借款給沈某繼續賭博,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買賣毒品或販賣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屬于違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案例二

不能超過訴訟時效

[案情]吳某在任新民市大喇嘛鄉廠長期間,于1998年8月13日以個人名義,向鄉政府財政所借款1萬元,約定10月1日還款,未約定利息。但此后吳某一直未還。鄉政府于2002年12月27日至。駁回鄉政府訴訟。

[法官說法]市民一庭法官趙夢輝:鄉政府主張權利時已超過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鄉政府雖稱多次催要欠款,但吳某對此予以否認,鄉政府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所以,鄉政府主張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民間借貸案件適用2年訴訟時效期間。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這一規定或者是礙于情面,不想傷和氣,在有效的期間內未及時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債權無法實現。故當事人要加強自我保護,在還款期限屆滿后注意催要,及時,以保護自己的合法債權得以實現。

民間借貸案例三

借款利息有限額

[案情]2003年8月14日,胡某向馬某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計算,胡某應在2004年8月14前履行還款義務。但卻一直沒償還本金和利息。判胡某返還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內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

[法官說法]市民一庭法官趙智:因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法律對超過4倍的部分不予保護。

[法官提醒]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發生矛盾的是利息。根據最高人民《關于人民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還規定公民之間的借款,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復利,也就是“利滾利”,不予保護。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間借貸中,對利息的約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并且要約定明確。

民間借貸案例四

必須明確借款人

[案情]李某是遼中縣某村村民,村委會主任王某找到他借了5000元錢,并出具借據,寫明借款人為村委會主任。后來李某找王某要錢,王某讓他上村委會要。李某向村委會要求返還借款卻被拒絕。李某將村委會告上法庭。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市民一庭法官陳桂艷:因村委會主任出具欠條沒有加蓋村委會公章,其行為系非職務行為,而李某狀告村委會顯然不妥。

[法官提醒]出借人要搞清對方是自然人身份借款,還是以職務身份履行職務,來確認借款人。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借款人是法人,并由其加蓋單位公章,在訴訟中出借人要告的應該是其單位,而不是自然人。

民間借貸案例五

寫明用途以防抵賴

[案情]2003年3月25日開始的此后一年里,楊某先后三次向魏某借錢,共計7萬6千元,并寫明了借款用途和還款時間。但借款到期后,魏某多次催要,楊某未能償還。期間,雙方因房屋買賣發生爭議。楊某認為,其中有兩張欠條是因房屋買賣形成的,現房款已經結清,他不應還款。但魏某出具的這兩張欠條寫明借款用途分別為欠床子租金用款、上貨急用錢借款和孩子上學所用。判決楊某返還魏某欠款。

[法官說法]市民一庭審判長宋寧:當事人雙方對欠條給予了不同的說法。只能依據欠條的記載認定借款事實存在。因楊某提出的訴訟主張與欠條上的文字所記載的內容不一致,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應載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幣種、數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對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決定當借不當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案例六

沒有字據“空口無憑”

[案情]王某和董某是朋友關系。去年2月18日,王某在電話里向董某詢問:“我借的7000元錢什么時候還?”董某回答:“我不欠錢,我是替姓魏的人還錢,我沒有義務還錢。”王某偷偷將此通話錄音,并以此為據將董某告上法庭。駁回王某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市民一庭審判長宋剛:王某提供的錄音電話內容,只能反映曾向董某主張債權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出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以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王某以錄音證據想證明同董某之間的借款事實存在,不予認可。

[法官提醒]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數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于這些人平時關系比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礙于情面,民間借貸關系往往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出借人也會因舉證不能而敗訴。根據最高人民《關于人民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的規定:人民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出、借方訂立書面協議是大有必要的。

民間借貸案例七

動產質押有說法

[案情]2002年8月21日,劉某與沈陽一家汽車租賃公司簽訂一份自駕車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期一年。可是事隔一個月,劉某便將車質押給趙某,并從其處借款20萬元,并約定還款取車。劉某沒有如期向租賃公司交納租車費,租賃公司才知道車已經被劉某質押給別人,并用于賭博。租賃公司立即報案。公安部門從趙某手中將車返還給租賃公司。趙某認為自己利益受到損失,請求判令劉某還款,并由公安部門承擔連帶責任。只判決由劉某還款。

[法官說法]市民一庭法官郭凈:劉某在明知租賃的車輛不允許質押的前提下,將車輛質押,換取借款,其行為違背了《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應認定質押行為無效。但其從趙某處借款的法律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且趙某在借款時并不知道劉某用于賭博,故判決劉某應返還趙某借款。由于公安部門扣押轎車并將車返還車所有權人,是履行職務行為,所以不用承擔還款的連帶責任。

[法官提醒]趙某由于對質押財產審查不細,結果吃了大虧。對于汽車這樣的動產質押,債務人必須是動產的所有權人。如動產是第三人所有,質押須經其同意。質押應該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大額借款最好設立擔保,擔保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民間借貸案例八

轉讓債權當通知債務人

[案情]2002年2月6日,向某向一公司借款44萬元,約定一年內返還。后向某將借款借給邱某,邱某沒有返還借款。2003年5月6日,借款公司將該債權全部轉讓給劉某。現劉某將向某告上法庭。但向某以轉讓債權未通知他,也未經他同意,轉讓行為無效為由,認為不能給劉某返還借款。判決向某返還給劉某44萬元。

[法官說法]市民一庭法官張紅君:此案的爭議的焦點是債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對于向某認為,轉讓協議沒有取得他同意,此債權轉讓對他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主張,因劉某已經提訟,依據有關規定應以狀送達債務人的時間為通知時間,此時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債務,該效力不以債務人承諾為前提。現劉某持有借款公司的債權轉讓協議及向某出具的借條原件,能夠證明債權轉讓的事實,所以對向某主張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需要提醒債權人的是,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是口頭通知,也可以是書面通知。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民間借貸案例九

未成年人借款也應還

[案情]小榮和小明是同學,他們都只有13歲。去年3月22日開始,小明陸續借給小榮2800元。但當小明要小榮還錢時,小榮卻無力還錢。沒有辦法,雙方只好找家長出面商討此事。但小榮家長認為,借款事實不清,沒有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借款事實,拒絕還款。判決小榮返還小明借款2800元。

[法官說法]市民一庭審判長明月: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小榮、小明,他們依法都不能獨立實施借貸2800元的民事行為,其行為無效。根據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基于無效民事行為從對方取得的財產應返還對方,故小榮應返還借款。小明和小榮向學校老師反映了他們間的借款,可以證明借款事實存在。

[法官提醒]作為有監護責任的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要盡到監護責任,防止發生不必要。

民間借貸案例十

債主病故債權歸繼承人

[案情]王某于2003年開始在遼中縣大黑鄉錢縫村承包土地。李某為王墊付了土地承包款3910元,村委會出具了收款收據。2003年6月23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據一張,寫明欠3910元。后王某返還2000元,余欠1910元,經多次催要未果。2005年6月16日,李某訴至。但當年11月6日,在訴訟期間,李某病故,該債權還用不用王某還?

[法官說法]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應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故判決王某返還欠款給法定繼承人。

[法官提醒]債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債權。而對債務人死亡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應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也可以放棄繼承,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同時又是一種法律現象,具有以下幾個主要法律特征: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于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于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民間借貸法律特征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法律現象,同時又是一種經濟法律現象。

最高法關于民間借貸的最新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最高法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做的第二次修正是最新的司法解釋。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了變動,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本規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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