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到期后可以繼續監視居住嗎
不可以。要是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話,那么就應當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具體要根據情況作出決定,但卻不能繼續再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不過要是其他的司法機關,那么還是可以對其監視居住。所以,監視居住到期后,同一司法機關不能繼續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監視居住并不意味著一定要坐牢,監視居住只是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
所謂強制措施只是一種偵查手段,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竄供,毀滅證據,再次犯罪等等,不管是關到看守所里也好還是在家里監視也好,只是視案件情況而輕重有所不同,其目的都是預防性的,而不是懲戒性的。被采取了強制措施并不意味著你就是有罪的了,就得判刑了,偵查偵查,也就是你有沒有犯罪還在“查”,你現在只是犯罪嫌疑人,等審查起訴以后就叫被告人,這兩個階段公檢法都只能稱你“涉嫌”什么什么罪,只有到有罪判決下來,你成了"罪犯",才叫犯了什么罪。是否坐牢要取決于你是否犯罪,證據是否夠定罪。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在監視居住期間,公安機關不得中斷案件的偵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案情變化,及時解除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公安機關決定解除監視居住,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并及時通知執行的派出所或者辦案部門、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解除、變更監視居住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解除并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br>(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監視居住后的辦案流程
法律分析:監視居住期滿后的處理程序是:應當由辦案機關作出解除或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具體程序為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或公安局長決定后,通知辦案機關,并將解除決定書送達給嫌疑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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