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民法典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
(一)未經公正的 贈與合同 為實踐合同,即除了有贈與人的贈與意思表示成立,還需實際的所有權轉移才能夠使贈與合同生效。其中不動產為登記,動產為交付占有。
(二)經公證機關公正有效的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即雙方當事人關于贈與的合同經公證后不需轉移所有權就可以成立生效了。
(三)關于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一般在條件成就之時才生效。
(四)社會捐助,公益捐助與經公證的贈與合同相似,此類贈與也叫特種贈與,同樣是諾成合同
二、贈與合同可以加附加條件嗎
贈與合同可以附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三、贈與合同含義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之規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于所有權的移轉,如 抵押權 、 地役權 等,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
(一)贈與合同是一種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二)吸收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宣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三)贈與合同具有無償性。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并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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