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種有名合同里,實踐性合同有四種: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一般為實踐合同,但當事人另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主合同時,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簽訂從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的一種擔保合同。
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又稱“使用借貸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將出借物無償交給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內或使用完畢后返還原物給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顯著特點是無償性、互助性、返還性。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和貸款人均為自然人的合同。
擴展資料:
一、十五種有名合同
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有償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是買賣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
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的有名合同,一般為諾成合同、非要式合同。買賣合同中的當事人是出賣人和買受人。出賣人、買受人的權利義務是相對應的,所以說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
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單務的、無償的、諾成性的合同。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是諾成性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性的,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借款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約定的除外。
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滿也可續訂合同,但續訂的租賃期仍不得超過20年。
租賃期六個月以上的,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合同。
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運輸合同。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啟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的合同。
運輸合同分為客運和、貨運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運輸合同一般均為格式條款合同。
技術合同。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四種。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一般為實踐合同,但當事人另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倉儲合同。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用的合同。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行紀合同。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以融物為形式,以融資為內容。典型的融資租賃關系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兩個合同。租賃關系以買賣關系存在為前提的,買賣關系是租賃關系實現的保證。
建設工程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攬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它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供用電合同通常為格式合同,屬連續合同,其標的性質決定了合同一般不存在退貨、返還、恢復原狀等問題。
二、如何區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諾成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是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
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區分:
第一,成立的要件不同。
第二,當事人義務的確定不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有名合同
百度百科:諾成合同
百度百科:實踐合同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屬于的。 贈與合同 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不能成立。 《 民法典 》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客觀: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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