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百零九條 【運輸合同定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條 【承運人強制締約義務】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安全運輸義務】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一十二條 【承運人合理運輸義務】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一十三條 【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第二節 客運合同
第八百一十四條 【客運合同成立時間】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條 【旅客乘運義務的一般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八百一十六條 【旅客辦理退票或者變更乘運手續】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第八百一十七條 【行李攜帶及托運要求】旅客隨身攜帶行李應當符合約定的限量和品類要求;超過限量或者違反品類要求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托運手續。
第八百一十八條 【禁止旅客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第八百一十九條 【承運人的告知義務和旅客的協助義務】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條 【承運人按照約定運輸的義務】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條 【承運人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服務標準的后果】承運人擅自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請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得加收票款。
第八百二十二條 【承運人救助義務】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條 【旅客人身傷亡責任】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條 【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毀損、滅失的責任承擔】在運輸過程中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旅客托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 貨運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條 【托運人如實申報義務】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二十六條 【托運人提交有關文件義務】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第八百二十七條 【托運人貨物包裝義務】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八百二十八條 【運輸危險貨物】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做出危險物品標志和標簽,并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負擔。
第八百二十九條 【托運人變更或者解除運輸合同權利】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是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第八百三十條 【提貨】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第八百三十一條 【收貨人檢驗貨物】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第八百三十二條 【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的責任承擔】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三條 【確定貨物賠償額】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百三十四條 【相繼運輸】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百三十五條 【貨物因不可抗力滅失的運費處理】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請求返還。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百三十六條 【承運人留置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條 【承運人提存貨物】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依法可以提存貨物。
第四節 多式聯運合同
第八百三十八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應當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合同】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第八百三十九條 【多式聯運合同責任制度】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是,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第八百四十條 【多式聯運單據】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托運人交付的貨物時,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按照托運人的要求,多式聯運單據可以是可轉讓單據,也可以是不可轉讓單據。
第八百四十一條 【托運人承擔過錯責任】因托運人托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托運人仍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四十二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賠償責任的法律適用】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于多式聯運的某一運輸區段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定;貨物毀損、滅失發生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依照本章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運輸合同糾紛怎么辦
法律分析:發生運輸合同糾紛的處理方法1、雙方可以進行協商。發生運輸合同糾紛后,在大多數情況下雙方都會考慮到多年的合作關系,會各退一步,爭取雙方達成一個好的協商結果,在這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2、調節。如果雙方之間進行了長時間的協商還是沒有解決,可以要求有關機構來進行調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條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分析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分析
貨物托運憑證是承運人自行擬定、印制,并在對外業務中反復使用,應認定為格式合同,應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原則進行解釋,如合同條款符合法定情形的,可認定該條款無效;該合同符合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征。那么,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分析,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案情]
2003年1月21日,某公司委托某貨運配載站將17臺“松下愛妻號”洗衣機運至外地某市。貨運配載站當日簽出貨物托運憑證,該憑證右下方有貨運配載站事先印好的貨物托運合同。該合同第二條、第三條分別載明:“托運人必須委托承運人保險,如發生丟失和損壞,按保險條例賠償……”,“如托運人未委托承運人投保,如發生丟失和損壞,按運費的三倍賠償”。
貨運配載站接受委托后用汽車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托運的洗衣機中16臺損壞。經交警認定貨運配載站應負事故全部責任。之后,某公司多次找貨運配載站協商賠償事宜,但無法達成協議。為此,某公司依法起訴要求法院判令貨運配載站按受損洗衣機的進貨價賠償原告貨物損失30188,19元,并賠償可得利潤損失3018元,合計33206.19元。
貨運配載站辯稱:雙方已在貨物托運合同中約定:“托運人必須委托承運人保險,如發生丟失和損壞,按保險條例賠償……”,“如托運人未委托承運人投保,如發生丟失和損壞,按運費的三倍賠償”。雙方簽訂合同后,原告未委托被告辦理貨物保險手續,因此原告的洗衣機在運輸途中受損,被告只須按運費的三倍進行賠償即可。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全部損失沒有依據,被告無法接受。
[審判]
原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托運憑證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成立并生效。由于該托運憑證明確約定托運人必須委托承運人對所托運的貨物進行投保,如托運人未委托承運人投保,發生丟失和損壞,按運費的三倍賠償,所以原告未按合同約定委托被告對托運貨物進行投保,途中因交通事故所受到的貨物損壞被告只需按運費的三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全部貨物損失及賠償可得利潤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稱:(1)原告的洗衣機損壞是被告在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所致,與上訴人是否委托被上訴人投保無因果關系,原審判決認為上訴人未按合同約定委托被上訴人對托運貨物進行投保,應對本案貨物損失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2)本案的貨物運輸合同屬格式條款合同,其中第三條規定:“如托運人未委托承運人投保,如發生丟失和損壞按運費的三倍賠償”,該條款中所指的“損壞”,應當不包括運輸過程中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壞,原審判決未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原則對此進行解釋不當,且該合同第二條、第三條屬免除被上訴人的法定義務,加重上訴人責任,排除上訴人主要權利的條款,被上訴人在簽訂合同時未按法律規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上訴人注意該條款,因此應確認為無效,原審認定該合同條款有效,并依該合同的約定進行判決顯屬不當。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貨物托運憑證為格式合同。該合同符合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征,應依《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該合同條款變相免除或者限制被上訴人本應承擔的法定責任,故相關的內容屬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責條款,且被上訴人在簽訂合同時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上訴人注意上述條款,故上述條款應認定無效。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對于貨物損失的賠償額雙方約定不明確,應當按照交付時或應交付時的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上訴人在訴訟中主張以其進貨價計貨損,因進貨價一般低于市場價格,故該主張本院予以支持。二審法院遂改判撤銷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賠償上訴人30188.19元。
[評析]
一、本案的貨物托運憑證為被上訴人自行擬定、印制,并在對外業務中反復使用,應認定為格式合同。
二、該合同符合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征,依《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除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外,應對貨物毀損承擔賠償責任,故該義務屬承運人的法定義務,且包括因交通事故所致的貨物毀損。
三、依據該合同約定,如托運人辦理了保險手續,則貨物發生丟失和損壞,則按保險條例賠償。從中可以看出托運人把本應由其自行承擔的賠償責任轉移給保險機構,由此變相免除其本應承擔的法定責任,故相關的內容屬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責條款。
另依據合同約定,如托運人未委托承運人投保,貨物發生丟失和損壞,承運人按運費的三倍賠償,該賠償數額大大少于貨物實際價值,故該合同內容屬格式合同中限制提供格式條款一方責任的條款。
以上所述的合同內容屬關于本案雙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義務分擔的條款,然而依據該合同,不管托運人是否辦理有關保險手續,承運人均不必實質性自行承擔責任或按實際損失額全部承擔責任,這實際上已排除托運人在貨物發生毀損時,向承運人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這一主要權利,由此應認定上述合同內容有違公平原則,且承運人在簽訂合同時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托運人注意上述條款,故上述條款應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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