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合同公證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
有法律效力。預約合同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后,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經過公證的,只是加強該合同的證據效力,在發生糾紛時,不需要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法院可以直接按公證過的合同內容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房屋預售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預售合同有法律效益的,預售合同的法律概念為購買方與出售方約定由購買方預先支付價款的全部或者是部分,而由出售方在將來一定時期交付商品的買賣合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會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違反預售合同,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謂商品房預售合同,就是指商品房預售方和預購方雙方約定,預售方在約定時間將建成的容商品房所有權轉移于預購方,預購方向預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書面協議,它屬于合同的一種,受相關法律調整。
預約合同是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為了履行預約合同而訂立的合同。預約合同與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預約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訂立本合同,所以,當事人一方只能請求對方訂立合同,而不能依預約的本合同內容請求對方履行。商品房預售合同在成立之時;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帶有“預售”的字樣,但商品房預售合同絕不是預約合同。因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預售方與預購方關于房屋的坐落與面積、價款的交付方式與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質量、違約責任等都有明確的規定,雙方無須將來另行訂立一個房屋買賣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規定直接履行,并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達到雙方的交易目的
房屋預售合同滿足以下的條件是有法律效力的: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能夠依法承擔勞動合同的責任:
(1)用人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者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和個人,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能力、年滿16周歲;
(2)從事繁重體力勞動的,還必須年滿18周歲;
2、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簽訂勞動合同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平等自愿、協商一致: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任何政治上和人身上的依附關系,當事人雙方以平等的身份訂立勞動合同;
(2)簽訂勞動合同完全是出于當事人雙方自己的愿望,任何一方不能強迫對方簽訂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房屋預售合同有法律效力嗎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預簽約有法律效應嗎
有法律效力。預約合同其實是雙方為了簽訂正式合同而做的一個預約,雖然未在我國相關法律中規定,但依然適用相關法律的相關規定。司法實踐中對預約合同或條款的認定,不拘泥于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名稱,而是應當結合當事人的意思、合同的內容及合同履行的情況綜合考察。除非具有法定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預約合同一般對簽訂各方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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