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有償合同,什么是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為代價,合同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因取得權利(包括利益)須償付一定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償的,如買賣、互易、租賃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無償的,如贈與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為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的區別?
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的區別是:合同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獲得利益。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的同時,必須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而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給予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不予支付任何代價的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橐?、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有償和無償合同的劃分是什么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必須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買賣、租賃、保險等合同是其典型。其特點在于:當事人雙方均有給付義務;當事人雙方所為的給付具有財產內容。 民法上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意義在于: 其一,責任的輕重不同。確立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時的注意程度。及其 違約責任 大小。有償 合同當事人 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且違約責任較重。 其二,主體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其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 其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劃分,同雙無合同于單務合同的劃分,并非完全等同。一般來說,雙務合同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大多為無償合同,也有有償合同。對此,以 借款合同 為例加以說明。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按照《 合同法 》第196條以下的規定,為諾成性合同,于是,貸款人負有交付借款的義務,借款人負有返還本息的義務,構成雙務合同;同時,因借款人須向貸款人償付利息,此類合同又是有償合同。但是,如果此類合同中,當事人約定貸款人交付借款為合同的成立要件,那么,該借款合同雖然仍為有償合同,卻是單務合同。 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法律意義在于:其一,責任的輕重不同。在無償合同中, 債務人 所負的注意義務程度較低;在有償合同中,則較高。例如,保管人因其一般過失致保管物毀損滅失,若為有償保管,就應全部賠償;若為無償保管,則應酌情減輕,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法》第374條)其二,主題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非經其法定 代理 人同意不得訂立重大的有償合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如接受贈與等,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訂立;但在負返還原物義務的無償合同中,仍然須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淙煞裥惺钩蜂N權不同。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害及 債權人 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但對于有償的明顯低價的處分行為,只有在債務人及其第三人在實施交易行為時有加害于債權人的惡意時,債權人方可行使撤銷權(《合同法》第74條)其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一種學說認為,如果無權處分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若為善意時,一般不負返還原物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在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返還原物的義務。 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雖然都是合同,但在責任劃分上還是有一定的區別。在武昌合同中,債務人所需要付承擔的義務程度較低,并且不需要付出過多的實際經濟利益代價,只需要承擔一定的相關前提責任即可。但是在無償合同之中合同的定立芳還是有權要求收回合同中規定的收益。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區別
一、無償合同與有償合同的區別(一)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無償合同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二)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 合同的當事人 必須具有完全 民事行為能力 ,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可以獨立訂立合同。(三)可否 行使撤銷權 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于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二、為什么要區分無償與有償合同(一)義務內容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需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大于無償合同。(二)主體要求不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必須是安全行為能力人;而在無償合同, 無行為能力人 和 限制行為能力人 可以成為純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三)對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為。但對于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 債權人的撤銷權 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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