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沒有約定期限可以隨時終止嗎?
合同沒有期限不可以隨時終止。一般情況下合同終止日期應當根據雙方約定的來進行確定,雙方可以經協商一致,補充協議約定合同終止日期條款;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終止的原因來確定。合意解除合同,達成解除合同協議的日期就是合同的終止日;單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達對方之日就是合同終止日。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等。
合同到期自動終止合法嗎
法律主觀:
依據我國合同的規定,合同到期是不是自動解除,要依據合同的條款而定,如果是約定到期解除的,合同是自到期時自動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四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關系自然失效,雙方不再履行。《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法》在這里對勞動合同的終止規定了兩種情況: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告終止,這里主要是針對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二是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告終止,這種情況既適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同時適用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屬于約定終止。,勞動合同到期就意味勞動合同終止,表明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所以勞動合同到期不需要寫辭職報告。,合同到期不需要辭職,勞動者合同到期選擇不續簽即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合同終止期限怎樣規定
法律分析:合同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的法律名詞。終止期限,也稱為解除期限或終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來時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合同解除時間如何確定
合同解除的時間,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確定。
需要以當事人作出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相關時間節點,作為合同解除的時間。
大致有以下四種情形:
1、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2、當事人一方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后起訴請求確認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一方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后起訴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并未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而是直接起訴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時間限制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沒有約定的可依照法律規定解除。
沒有法定或約定期限的,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一般該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一般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在對方當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行使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事人或者違約一方當事人為明確自己義務是否還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行使解除權,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超過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合同關系仍然存在,當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實踐中應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1)訴訟前,當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相對方有異議致雙方形成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即為合同解除之日。當事人訴訟請求中未要求確認合同解除具體時間的,可以在判決理由部分予以明確。
(2)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徑行向法院起訴或反訴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應當判決解除合同。
(3)當事人雙方對合同是否解除存在爭議,法院審理后認為主張解除的當事人無合同解除權,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當事人在訴訟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以雙方合意解除之日為合同解除之日。
法律依據:
《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
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 【合同解除程序】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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