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一般來說由他的繼承人進行償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1條有明確的規(guī)定,如果繼承人繼承了這個財產(chǎn),那么根據(jù)這個財產(chǎn)來進行償還相應的債務。假設這個欠債的人他有100萬的遺產(chǎn),但是他欠別人20萬元。這個欠債的人突然身故,那么他的繼承人繼承了這100萬元的遺產(chǎn),就需要償還這20萬元的債務。
但是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就不用承擔債務清償責任。舉例欠債人,他有100萬元的其遺產(chǎn),但是他欠別人200萬元,繼承人了解這一點他就放棄了繼承100萬元的遺產(chǎn)也就等同于放棄了這200萬元的債務。
當然了,債務人突然身亡以后,我們也可以找他的繼承人進行溝通,因為民間有很多人,他們都有讓親人入土為安的想法。人死了以后,他們也想著要清償一些債務,讓他可以放心的走。如果繼承人愿意自愿償還的,那么也是可以的,畢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161條當中就有規(guī)定繼承人自愿償還債務的,那么不受到限制。
欠債人突然死亡本身就是一件非常不幸運的事情,如果繼承人能夠?qū)㈠X償還那么確實是一件好事,但如果對方放棄繼承又不愿意承擔這個債務,那么對于債主來說確實是一個損失。
有的機構為了避免損失,一般來說他們在放貸的時候都會要求對方提供這個抵押物,目的就是為了預防欠賬人突然死亡以后沒有這個繼承人償還這個債務。如果現(xiàn)在人突然身亡了,那么還有抵押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將抵押拍賣來償還這個債務,從而降低風險。
如今的消費者買房的時候,他的房子會被銀行作為抵押,其實這也是降低風險的一種方式。
債權債務可以繼承嗎?債務債權有不可以繼承的情形嗎?債權債務的繼承是對債務債權徹底的繼承,還是只繼承部分權力或者義務?請大家閱讀下文了解!
如果民間借貸的借款人死亡,并且留有遺產(chǎn),繼承人以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向出借人清償債務。如果沒有遺產(chǎn),繼承人不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實踐中,針對借款債權,在繼承時必須厘清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范圍,分清各個繼承人的份額。例如: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債權,如果夫妻間沒有關于財產(chǎn)的特別約定,應當履行夫妻共同財產(chǎn)。出借人去世后,如果該借款債權沒有被遺囑處分,應當首先分割出其配偶或其他共有人的財產(chǎn)份額,其余的部分作為遺產(chǎn)由繼承人繼承取得,并由繼承人作為權利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關于債務繼承,實踐中需注意共同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借款債務存在的三種狀態(tài):
(1)繼承前以遺產(chǎn)清償。被繼承人死亡后至遺產(chǎn)分割繼承前,共同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所負債務和遺產(chǎn)價值進行清算,以遺產(chǎn)清償被繼承人所負的債務,然后將剩余遺產(chǎn)進行分割繼承。
(2) 先分割遺產(chǎn),后清償債務。共同繼承人可以先就遺產(chǎn)進行分割,同時就被繼承人所負債務進行分割承擔,然后再向出借人清償債務。共同分割承擔債務屬于繼承人內(nèi)部約定,同時需明確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就當由夫妻共同償還。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他共同繼承人在繼承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遺產(chǎn)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chǎn)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chǎn)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chǎn)償還。
對合同中債權債務的繼承不是對合同本身的繼承
民事合同的成立會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債權、債務關系。如果當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死亡,大部分合同的權利義務都可以由繼承人繼承。但這種繼承只是對合同中規(guī)定的債權債務的繼承,而并非對合同本身的繼承,也就是說,除了合同中特別約定的以外,繼承人不能因被繼承人的死亡而當然地取代被繼承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因為依據(jù)我國《繼承法》,我國實行限定繼承的原則,即繼承人只以繼承遺產(chǎn)的實際價值為限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負責,如繼承的遺產(chǎn)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這些債務,繼承人也沒有義務以自己的財產(chǎn)為被繼承人完全清償。這就是繼承合同的債權債務與繼承合同本身的最主要的區(qū)別。如甲生前與人訂立了一份一萬元的買賣合同,甲在付款前死亡,其子乙繼承的財產(chǎn)實際價值為五千元,則乙只須付五千元即可。但如乙繼承的是合同本身,則乙必須完全給付對方貸款一萬元。
此外,還有一些合同不僅本身不能繼承,合同的權利義務也不能以繼承的方式轉(zhuǎn)移。這一般是人身專屬性很強的合同。如委托合同,也就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用委托人的費用在委托權限內(nèi)辦理委托事務的協(xié)議。該合同關系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而產(chǎn)生,因此委托人一般須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如果受托人或委托人死亡,該合同關系即行終止。委托人無權要求受托人的繼承人繼續(xù)履行原委托合同的義務。但如果受托人已完成部分委托事項,則其繼承人有權向委托人要求相應的報酬。再如出版合同和表演合同,依照這些合同,作者或表演者有義務按合同的規(guī)定完成作品或親自完成表演。如果作者或表演者在履行合同義務前死亡,出版合同或演出合同關系便隨之消滅,其繼承人并不承擔完成作品或完成表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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