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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專題(債權轉讓合同范文)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12-12 11:53:33

個人債權轉讓正規合同

個人債權轉讓正規合同范本(精選7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個人債權轉讓正規合同范本(精選7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個人債權轉讓正規合同1

  出讓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債權轉讓協議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轉讓其擁有的_______債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轉讓事項

  甲方將_______的債權:債權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其中:本金:_______元;利息:_______元)按雙方協商的價格大寫_______小寫_______轉讓給乙方。

  (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在_______企業擁有的債權大寫_______小寫_______,并按大寫_______小寫_______的協商價格收購。)

  第二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保證本合同第一條轉讓給乙方的債權為甲方合法擁有,甲方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其所轉讓的債權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甲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經濟和法律責任。

  乙方保證依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價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天之內向甲方支付規定的價款的_____%。乙方應將其余的_____%轉讓價款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甲方保證已將該債權的轉讓通知債務人。

  第三條違約責任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規定,適當地、全面地履行其義務,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未違約一方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和損害,均由違約一方賠償未違約一方。

  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支付債權價款,遲延一天,應支付遲延部分總價款_____%作為違約金,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四條合同的解除

  1、經核實債權狀況與甲方提供的資料不一致或債權有權屬糾紛,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2、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甲方偽造事實證據、隱瞞重要情節、提供非法權益憑證,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五條費用的負擔

  雙方同意共同負擔本轉讓合同實施所發生的有關費用,甲方承擔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

  第六條合同糾紛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_______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七條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執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簽訂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簽訂時間:

  個人債權轉讓正規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為長春交通花園工程的`發包人;乙方為長春交通花園工程的承包人,拖欠丙方預應力分包工程款_________元,經三方協商一致,就上述債權債務轉讓抵賬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乙方拖欠丙方的_________元由丙方直接向甲方收取,丙方不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工程款項。

  2、由甲方直接支付給丙方_________元。

  3、本協議簽訂前,丙方給乙方出具_________元的工程款發票,乙、丙雙方解除債權、債務關系;甲方從拖欠乙方工程款總額中減去_________元;

  4、本協議簽訂后,乙方拖欠丙方_________元的債務由甲方承擔;甲、丙雙方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甲、丙雙方另行協商,無論支付與否,與乙方沒有任何關系。

  本協議一式九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三份,本協議自三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的工程款結清后自行失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簽訂時間:

  個人債權轉讓正規合同3

  甲方(債權人):

  乙方(第三人):

  甲方和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一、日前,債務人[王二]欠甲方[張三]3000元未還。

  二、現甲方將以上債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

  三、陳述、保證和承諾

  1、甲方承諾并保證:

  (1)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實施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其轉讓的債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

  2、乙方承諾并保證:

  (1)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其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已經獲得其內部相關權力機構的授權或批準。

  四、違約責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承諾或任何其他義務,致使其他方遭受或發生損害、損失、索賠、處罰、訴訟仲裁、費用、義務和/或責任,違約方須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賠償。

  五、其他規定

  1、對本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補充,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權代表簽署。

  2、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個人債權轉讓正規合同4

  甲方(債權出讓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債權受讓人):_______________

  甲方和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一、截至本協議簽署日前,債務人_______________拖欠甲方欠款共計6.5萬元人民幣未還(借條為證,甲方保管)。

  二、乙方是該筆借款擔保人。現因債務到期,債務人未還欠款,甲方向乙方追債權轉讓協議書債,甲乙雙方協商決定,由乙方向甲方還款3萬元。

  三、甲乙雙方同意,甲方將針對債務人_______________的債權共計6.5萬元

  人民幣部分(3萬元人民幣)轉讓給乙方行使,乙方同意受讓,債務人_______________按照本協議直接付款3萬元人民幣給乙方,乙方有權利向債務人__________追討欠債3萬元人民幣。

  甲方(蓋章):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簽訂時間:

  個人債權轉讓正規合同5

  甲方(轉讓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

  本債權合同書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訂立。

  根據合同法有關債權轉讓的規定,甲、乙、丙三方就甲方擬轉讓其擁有的合法、有效、確定的到期債權,乙方擬受讓該債權,丙方擬為乙方受讓債權向甲方支付受讓金提供抵押擔保的有關事宜,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債權轉讓意向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條 甲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擁有對_________的到期債權,本息截止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計為______元人民幣。

  二、上述債權存在擔保的,甲方應保證該擔保不存在瑕疵,即包括但不限于擔保合法有效、擔保物存在、可實現擔保權等。

  三、上述債權不存在可能影響到債權轉讓的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或存在此種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的可能性。

  四、甲方將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如實向乙方披露該債權情況。

  五、甲方應保證其向乙方所提供的與該轉讓債權有關的任何文件和資料為真實、準確、完整、有效的,不存在誤導、虛假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形,如因甲方違反上述承諾導致乙方遭受損失的,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六、甲方應保證乙方擁有實現該債權的資格。

  第二條 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擬將債權讓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讓甲方的債權。

  二、乙方受讓債權應付給甲方的對價為人民幣_________元,該款項將在本意向書簽訂后_________年內分_________期全部支付完畢。

  第三條 抵押擔保

  一、為使乙方的債權受讓金確保支付,丙方承諾對乙方債權受讓金支付提供抵押擔保。抵押物為一屬丙方擁有獨占使用權的國有土地,該土地的價款已交付結清,土地證號為_________,未設置任何其它抵押。丙方同時還承諾以為抵押擔保不足部分提供信用擔保。丙方提供的抵押擔保及信譽擔保均為連帶責任的擔保。

  二、轉讓標的的有關憑證自丙方抵押物擔保手續辦妥之日由甲方交給乙方,該轉讓標的之權利自債權憑證交付乙方之時發生轉移。

  第四條 附隨義務

  一、轉讓標的之權利一經轉移,原甲方對債務人某某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即告解除,取而代之的是乙方對債務人某某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

  二、甲方承擔該債權轉讓通知的義務。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一、如果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則應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元給守約方。但無論如何,違約金不超過合同約定轉讓債權總額的_________%;

  二、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則其他各方有權要求予以賠償。

  第六條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合同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蓋章):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簽訂時間:

  個人債權轉讓正規合同6

  甲方(轉讓人):

  乙方(受讓人):

  甲、乙雙方為妥善解決債務問題,經友好協商,依法達成如下債權轉讓協議:

  一、甲、乙一致同意,甲方將其對債務人_________的債權人民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及相關權利全部轉讓給乙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協議直接向原甲方債務人主張債權。上述債權用于抵頂甲方所欠乙方等額債務。

  二、甲方承諾并保證:其轉讓的債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甲方應及時通知其債務人。

  三、本協議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張甲乙雙方原債權。

  四、如本協議無效或被撤銷,則甲方仍應按原債務履行義務。

  五、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致使他方遭受損失,違約方須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賠償。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簽字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個人債權轉讓正規合同7

  甲方(原債權人):

  乙方(新債權人):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依據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就甲方向乙方轉讓債權,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轉讓債權

  一、甲方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向乙方轉讓債權,乙方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從甲方受讓債權。

  二、本協議轉讓的債權為 拖欠山東天元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的工程款,轉讓金額為 元,大寫: 。

  三、協議簽訂后,甲方向乙方開具金額為 的收據,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直接向 主張權利。

  四、該協議簽訂后,視為甲方已將欠乙方的 款 元(大寫 )支付給乙方,乙方須向甲方開具金額為 的收款收據交予甲方, 作為乙方收到甲方 款的憑據。

  第二條 甲方聲明與保證

  一、該債權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甲方合法擁有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并有權實施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轉讓的債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

  二、甲方就已知的該債權及其從權利的一切相關情況均充分、真實的告知了乙方。

  三、若乙方因行使訴權或者遇其他主張權利的情況,需要甲方證明與該債權轉讓行為有關的事實時,甲方給予配合。

  第三條 乙方聲明與保證

  一、該債權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乙方有權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受讓本協議項下債權,不違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禁止性規定;并且已就該受讓行為取得合法授權。

  三、乙方已對受讓債權及其從權利的性質、金額、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有無實現權利的法律保障等一切相關事項進行了充分的調查、了解,同意按照受讓債權的現狀、資料予以接受。

  四、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在該轉讓債權范圍內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權利。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如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則應向守約方支付轉讓債權金額30%的違約金。

  二、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對方遭受損失,則守約方有權要求予以賠償。

  第五條 爭議解決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生效條款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公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兩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簽訂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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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含義及相關法律注意事項

       什么是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      債權轉讓發生后,債權關系發生變化。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 債權轉讓的類型      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采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一方。      債務重組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后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      非貨幣型      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占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有負債型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抵押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于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 債權轉讓需要注意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分清債權轉讓與債務轉讓、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代為履行的關系      1.四者的概念區別      (1)所謂合同債權轉讓,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將債權移轉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債權人的地位,享有原債權人的債權,原債權人完壘從合同關系中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的債權。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原債務人。      (2)債務轉讓又稱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移債務的協議。債務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義務,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債務人的地位,承擔原債務人的義務,原債務人完全從合同關系中消失,免除對債務承擔的義務。債務承擔必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3)所謂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通過協議由債務人將債務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沒有因為接受債務而成為合同的當事人。      (4)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第三人并沒有因為履行債務而成為合同的當事人。      2.四者的關系      (1)該四種法律制度都包含三方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      (2)債權轉讓和債務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變更,第三人取得了合同權利或者承擔了臺同義務,成為合同的當事人。而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代為履行沒有改變合同主體,第三人僅僅是作為權利接受者或者義務的履行者,其法律地位應該是等同于債權合同中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      (3)該四種制度產生的基礎是第三人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具有債權債務關系,例如,接受債權轉讓及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往往是債權人的債權人,接受債務轉讓及第三人代為履行的第三人往往是債務人的債務人。      3.選擇債權轉讓的第三人應該慎重      綜上所述,四者外觀有許多的相似性,特別是應該區分清楚債權轉讓與第三人代為履行的關系,如果是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可以欣然接受,因為根據合同法第65條的規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不會影響債權人的利益。但是,債權轉讓后的第三人(受讓人)接受債權轉讓后成為合同的當事人,當出現合同債務人履行不能,第三人不能夠再向合同原債權人主張權利,導致第三人利益損害。      二、可轉讓債權的內容      1.我國《合同法》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的種類      以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訂立合同債權轉讓合同的,該合同無效。《合作法》第79條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一是基于個人特別信任關系發生的合同債權,這類合同債權因具有強烈的人身信任關系,故不得轉讓他人。二是“基于特定的債權人行為為內容的合同權利”。三是屬于從權利的合同債權。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可轉讓的債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如果債務人只愿意向合同債權人履行債務,合同當事人當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例如,我國《擔保法》第6l條就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公法上的債權,包括撫恤金債權、退休金債權、勞動保險金債權等。      2.對受讓人風險較大的可轉讓債權      (1)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合同債權。由于訴訟時效完成只喪失勝訴權,合同的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不受法律的限制。但合同實體權利仍然存在,如果債務人自愿履行合同債務,這種履行即發生法律效力,所以這種債權是一種效力不完全的債權,雖然沒有強制執行力,但是還存在著債務人履行的可能性,并且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履行仍享有保持力,所以這種合同權利仍然可以成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      (2)因可撤銷行為所發生的合同債權。對于可撤銷的合同,這類合同效力在撤銷權期間屆滿前處于可撤銷狀態。如果撤銷權人(不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行使撤銷權,合同自然無效,合同權利的轉讓協議也因失去了其轉讓的對象而不可能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撤銷權人不知道其具有撤銷權而放棄撤銷權,該債權還是存在實現可能的。      (3)權利大小不確定的合同權利。這種合同權利雖然合同債權在轉讓時尚未確定,但它是可以按照一定方法確立的合同權利,因而不影響其價值的存在,當然可以轉讓。      (4)作為權利質押標的合同權利。因為如果被擔保的債務人依約履行債務,被質押的債權即可從中解脫出來,成為完全債權,所以被設定質押的債權的讓與,就如同被設定抵押的房屋仍然可以買賣一樣,要由受讓人承受一定風險。當然,之所以仍然可以讓與已經設定質押的合同債權,最為根本的原因在于設定質押并未轉移合同的權利,合同債權人對設定質押的合同權利仍有一定的處分權。      三、合同債權的轉讓協議應通知債務人      1.通知的效力      在合同權利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問題上,明確采取了讓與通知原則。債權人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如果債權人未通知債務人,債務人仍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并可以此作為不向受讓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抗辯。反之,一旦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后,即使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也不構成不向受讓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抗辯,債務人仍應向受讓人履行義務。債權轉讓一旦通知債務人,債權即移轉于受讓人,即其成立、履行及法律效力同時發生。      2.通知的主體      關于債權轉讓通知的主體,有人認為,《合同法》沒有規定只有債權人才能成為通知主體,這不是由于法律條文不夠嚴謹,而是沒有規定必須由債權人進行通知的必要。基于這樣的理解,他們認為,受讓第三人也可以對債務人出具債權轉讓的通知,并且同樣可以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筆者認為,這種看法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本意。      《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無論從文意上理解,還是從語法上分析,該款規定的應當“為債權轉讓”通知的“主體”,當系債權人。如果再結合該條第2款關于“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的規定來理解,為債權轉讓通知的主體系債權人,就更加顯而易見了。      3.通知的方式      (1)通知的形式最好是書面形式      債權轉讓的通知應當采用何種方式,我國合同法并未做出規定,不同國家對此問題的態度也不盡相同,在法律要求上寬嚴不一。如美國合同法規定,轉讓合同權利的通知,既可采取書面形式也可采取口頭形式,但如果法律明確規定某些合同債權的轉移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則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雖無明確限定,但筆者認為可以以口頭方式(如果債務人不予認可,則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明)、書面方式及其他能夠用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的任何方式來履行通知義務。為了避免糾紛的發生,一般倡導書面形式。      (2)通知送達的方式      第一,不宜采用郵寄送達通知方式。因為郵寄送達,即使有回執證明,但回執僅能證明收件人曾經收到過發件人的郵件,并不能證明送達郵件中的具體內容,更有甚者,有的債務人更是惡意拒簽郵件,所以很難達到送達的目的      第二,不宜采用公告通知送達方式。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似有不同主張,該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的通知義務。”該規定,是為了保護國有利益而采取的一項應急措施,正如該司法解釋第12條所稱,“本規定僅適用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有關案件”,因而不具有普適性。而用公告的形式送達法律文書以告知相關內容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及有關行政機關的權力,其他主體不享有該項權力。      第三,最佳方式是公證送達。雖然書面送達并取得回執是最好的送達方式,但是如果遇到債務人拒絕簽收,送達人也無法證明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所以,可以通過公證機關送達的方式,如果債務人拒絕簽收債權轉讓通知,公證機關可以留置并在公證書上記錄送達情況,人民法院會認可該送達的效力。      第四,應當認定在有債權轉讓協議情況下訴訟通知方式的有效性。訴訟通知的方式在實踐中一般是債權受讓人采用的方式,原因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債權轉讓人確實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第二種情況是債權轉讓人履行了通知義務,但是沒有取得書面的證據,債務人據以進行抗辯。所以,在訴訟中債權受讓人主張訴訟中的送達也是債權轉讓通知。      4.通知的時間      關于轉讓通知時間問題,法律無明確規定,債權轉讓的同時通知債務人的情況最為常見,自然沒有問題。但是債權轉讓前所為的擬轉讓通知是否有效是有爭議的。有學者認為債權轉讓前所謂的通知是無效的,因為如果承認債權轉讓前通知的效力,債務人在接到通知之后卻不知道該債權最終是否真的被轉讓,何時將被轉讓?這對債務人極為不利。      筆者認為債權轉讓前的通知確實給債務人履行債務帶來了不確定性,因為通知后債權可能轉讓也可能轉讓不成功,但是對于債務人并沒有其他的任何損害或者加大履行難度,所以對該問題債務人可以在接到債權擬轉讓通知后一個合理的期限內向債權受讓人履行債務,但是必須以債權受讓人持有債權轉讓協議為準,在有債權轉讓協議的情況下如果履行后原債權人提起異議的,債務人可以就收到的債權轉讓通知及債權轉讓協議進行抗辯,如果造成損失的,由債權轉讓人自己承擔。如果債務人接到的僅僅是債權轉讓通知,轉讓人沒有告訴是擬轉讓的,應該視同為轉讓成立有效。      5.無需通知的例外      債權讓與通知原則還存在一些例外情況,例如證券化債權讓與人不以通知債務人作為其對債務人的生效要件。例如無記名債券,如火車票、電影票等,則僅以債券的交付而移轉債權,均無須通知債務人。票據債務人負有按照票據上載明的權利絕對履行的義務,而不以未收到讓與通知為由拒絕履行。      四、債權轉讓后債權轉讓人應承擔的責任      1.債權轉讓后債權轉讓人應該對債權的瑕疵負擔保責任。為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特別是在合同中既有債權又有債務的情況下,單純轉讓債權很可能造成債務人利益的損害,所以我國《合同法》在規定在債權轉讓中賦予債務人抗辯權和抵銷權。《合同法》第82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合同法》第83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是指債務人可以其對原債權人的一切抗辯權對抗債權人的受讓人。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法定的抗辯事由,是指法律規定的,合同一方當事人用以主張對抗另一方當事人的免責事由,根據《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唯一的法定抗辯事由。      (2)合同訂立后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其他一切事由,例如,可撤銷合同、原債權人的違約行為、原債權人的不當履行、原債權人對債務人免責的意思表示等均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抗辯。      (3)只要債務人對債權轉讓人有到期債權,此時債務人可以向債權受讓人主張抵消。在兩種情況下可以行使抵銷權:一是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二是債務人的債權和轉讓的債權同時到期,債務人也可以向讓與人行使抵銷權。      2.債權轉讓后債權轉讓人對債務人履行不能不承擔擔保責任。當合同債權全部轉讓的協議生效后,原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再存在,因而債的主體發生變化,由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原債權人因轉讓協議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來債的關系,喪失債權人的地位,對債務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原債權人不再享有權利,當然對債務人履行不能也不負擔保責任。在合同司法實踐中,人們往往不易將合同債權的轉讓與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從法律和理論上搞清楚,容易將二者混淆,甚至個別人或者組織惡意以一個瀕臨破產的企業代為履行債務說成是債權的轉讓,從而逃避自己的債務。當然,如果將對瀕臨破產企業的債權轉讓給債權受讓人后,債權轉讓人可以對債務人的履行不能不向債權受讓人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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