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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的效力(要約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12-12 13:09:58

合同只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就生效嗎

法律主觀:

一、合同要約和承諾的效力分別是什么
(一)要約的效力。
《民法典》第482條規定:“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額 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了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后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二)承諾的效力。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將近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承諾的生效亦采取到達主義,與要約相同。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條 【 承諾生效時間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三)要約邀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實踐中一般采取將要約邀請“視為要約”的方式,把要約邀請轉化為要約后賦予其法律效力。
合同的邀約效力又稱要約的約束力,是指要約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對要約人的效力和對相對人的效力兩方面。
二、民法典中合同和承諾書相矛盾有效嗎
合同和承諾書相矛盾時是無效的。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規定了采用要約和承諾這種方式進行訂立合同的,要求承諾生效時合同才會成立,當承諾和合同矛盾時說明合同無效未成立。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條【承諾的定義】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三條【 合同成立時間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合同訂立分為要約和承諾
(一)要約,要約也稱訂約提議,是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要約中要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愿和合同應有的主要條款、要求對方作出答復的期限等內容。在要約約定的對方答復期限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
(二)承諾,承諾也稱接受訂約提議,是當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約方提出要約的主要內容和條件的答復。
要約人收到承諾時,雙方就要訂立合同;如收到承諾時已具備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形式,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要約的接受方不完全同意要約而改變了其中的主要條款,就意味著對原來訂約條件的拒絕,而是接受方提出了新的訂約提議。訂立合同的過程,往往是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又再提出新的要約,反復多次,如最后合同關系能成立,總是有一方完全接受了對方的要約內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要約的構成要件及效力

一、要約的構成要件具備哪些才有效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由未來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提出,但是,提出人必須是特定的,也即必須是在客觀上能夠確定的,以便相對人能夠對之進行承諾。      (2)要約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簽訂合同的相對人發出,相對人既可以是特定人,如具體的企業、公司或個人;也可以是非特定人,如社會公眾,許多服務性行業大多以非特定的社會公眾作為要約的相對人。超市里明碼標價的商品就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      (3)要約必須有締結合同的目的。要約人向相對人提出的意思表示必須具有與之訂立合同的主觀目的,否則不應視為要約,而只能認為是要約邀請。      (4)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所謂內容確定,是指要約應包括使合同成立的主要內容。要約的目的在于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其作用在于讓相對人承諾,而相對人一經承諾,合同即告成立。這要求要約必須具有決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否則,相對人無法予以承諾。      (5)要約必須含有該要約一經被接受,要約人即受其約束的旨意,也就是說,要約人必須向相對人表明,其要約一旦被相對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個有效的要約均應包括以上五種條件,否則,不是要約。二、要約特點      (一)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并且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由于要約人欲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我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某種行為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發出欲訂立合同的要約,不應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效果。      (二)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三)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來說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發出,此時應具有以下兩個條件:一、必須明確表示其做出的建議是一向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二、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送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后,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承諾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根據《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內容必須具體。所謂具體是指要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所謂確定,是指要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約應當使受要約人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思,否則無法承諾。      (五)要約必須送達到受要約人條件。要約人只有在送達受要約人以后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拘束力,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果要約在發出以后,因傳達要約的信件丟失或沒有傳達,不能認為要約已經送達。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約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簽訂合同的相對人發出,要約必須有締結合同的目的,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要約必須含有該要約一經被接受。      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關于合同是否生效的問題

A公司為生產布包向甲紡織廠發傳真,要求該廠能夠在一個月內發一批布料。該傳真載明了所需布料的品種、型號、價格、數量以及交貨時間、地點和交貨方式等內容。傳真發出后十天,乙紡織廠為A公司送來樣品,該廠同類產品的價格比甲廠要低25%。A公司便與乙廠簽訂了合同書,購買了乙廠的布料。隨即,A公司又收到甲廠愿意供貨的傳真。為避免重復購貨,A公司趕緊給甲廠發去傳真,聲明已經購貨,不再向甲廠購貨。但五天后,甲廠將貨物送至A公司。問:A公司是否可以以未與甲廠簽訂合同為由拒收貨物?為什么?
  不可以。
  A公司向甲紡織廠發出的傳真中含有所需布料的品種、型號、價格、數量以及交貨時間、地點和交貨方式等內容,屬于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這種情況下只要要約到達甲廠,要約即生效。A公司是在收到甲紡織廠的傳真后才表明想要撤銷,但已不可能。因為要約撤銷必須在甲廠的愿意供貨的傳真到達前傳達至甲廠。所以,A公司并不能以未與甲廠簽訂合同為由拒收貨物。
  這里面涉及這幾個合同法上的概念:
  1.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2.要約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客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了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后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3.要約的撤銷:
  是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后,要約人取消要約從而使要約歸于消滅的行為。要約的撤銷不同于要約的撤回(前者發生于生效后。后者發生于生效前)。
  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注:此案例中,A公司發出的要約已生效。只能作出要約撤銷。
  4. 要約的撤回:
  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后,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取消其要約的行為。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約實際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約。倘若撤回的通知于要約到達后到達,而按其通知方式依通常情形應先于要約到達或同時到達,其效力如何?我國合同法未作規定。依誠實信用原則,在此情況下,相對人應當向要約人發出遲到的通知,相對人怠于為通知且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其要約撤回的通知視為未遲到。
  這曾是我們國貿課的一道案例題,是這樣解沒錯。祝你好運~

要約邀請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主觀:

要約邀請的法律效力是,如果要約邀請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需承擔相應責任。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標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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