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撤銷有什么規定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約人承諾之前,欲使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撤銷與要約的撤回不同在于: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后;要約的撤回是使一個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要約的撤銷是使一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失去法律效力;要約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約到達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就發生效力,而要約撤銷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不一定發生效力。在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下,要約是不得撤銷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不得撤銷情形】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第四百七十七條【要約撤銷】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以上就是網小編整理的關于“要約撤銷有什么規定”,若仍有問題,可以直接上網咨詢我們專業的律師。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要約撤銷是一項使生效的要約歸于無效的重要的單方法律行為,要約一旦被撤銷,已經生效的要約將歸于無效,要約人將不再受要約內容的約束。不同于要約撤回的是,要約撤銷發生于要約生效之后,其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也就是說要約撤銷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間應是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后,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前。,《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一)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并且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由于要約人欲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某種行為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發出欲訂立合同的要約,不應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效果。,(二)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三)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來說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發出,此時應具有以下兩個條件:必須明確表示其做出的建議是一向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送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后,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承諾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四)內容必須具體確定。要約內容必須具體。所謂具體是指要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所謂確定,是指要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約應當使受要約人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思,否則無法承諾。,(五)要約必須送達到受要約人條件。要約人只有在送達受要約人以后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拘束力,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果要約在發出以后,因傳達要約的信件丟失或沒有傳達,不能認為要約已經送達。,要約是屬于雙方就有關事項協商達成一致意,(一)概念不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1、.要約內容具體明確;承諾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1)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2)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2、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有效;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除外。,(三)生效不同要約采到達主義: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除外。,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四)撤回、撤銷不同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承諾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銷:,1、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2、承諾沒有撤銷制度;承諾一旦到達即生效,合同成立。撤銷要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1)要約人明確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約不可撤銷的,要約不得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要約不得撤銷。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條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條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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