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是法律術語,意思是指以他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以代理權產生根據的不同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代理分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
1、顯名代理:
所謂顯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行為,必須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進行。
2、隱名代理:
所謂隱名代理,是代理人雖未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但實際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對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從而在法律上亦發生代理的效果。
代理的例句:
1、為了支付律師費用,被告的家屬羅雀掘鼠,才湊夠那筆代理訴訟費。
2、第二十八條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3、人事代理制度是高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嘗試。
4、如立契約書人有一方為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5、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雇用未成年船員上船工作者。
6、我們已經成為國際著名法律公司的特約經銷和長期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7、本文從電子代理人的涵義入手,運用民商法原理對其中的若干法律問題進行了探討。通過探討,筆者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能起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8、王強夫婦委托云南北川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文林作為代理人,當天,夫婦兩人并沒有出現在庭審現場。
法律分析: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這種分類有不同理解。有人認為顯名代理就是直接代理,隱名代理就是間接代理。這種理解以至于認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存在沒有意義。不過我們認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的上位概念是間接代理。即間接代理分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讓相對人知道本人的是顯名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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