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七種證據
刑法規定的是八種,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擴展資料:
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指司法機關發現和取得證據的活動。它是司法機關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第一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責任收集證據,查明案情。
在中國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舉證責任。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并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人民法院也應當根據職權,主動收集證據,以查明案情,解決爭議。
收集證據的方法,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是現場勘驗,尸體檢驗,活體檢驗,詢問證人,訊問被告人,檢查,扣押和鑒定等;在民事訴訟中主要是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勘驗和鑒定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證據
刑事案件如何質證
法律分析: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經法庭準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問題相互發問,也可以向證人、鑒定人或者勘驗人發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六條 公訴人可以提請法庭通知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調查人員、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或者出示證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請。在控訴方舉證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可以提請法庭通知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調查人員、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或者出示證據。
第二百四十七條 控辯雙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出示證據,應當說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擬證明的事實。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準許;對方提出異議,認為有關證據與案件無關或者明顯重復、不必要,法庭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可以不予準許。
刑事訴訟舉證原則
刑事訴訟舉證原則是指公訴機關承擔起舉證責任來證明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具體事實,同時被告人也有自證清白的權利。
刑事訴訟舉證原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訴機關承擔舉證責任來證明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具體事實。這意味著,被告人只需要就案件事實提供真實、完整的說明和辯解,而無需出示任何實證材料。同時,被告人也有自證清白的權利,可以通過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沒有犯罪。刑事訴訟舉證原則的實質是責任倒置,即在一定程度上將舉證責任轉嫁給公訴機關。這樣做的目的是保護被告人的權利、重視證據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同時也減輕了被告人的舉證負擔,促進了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和合法。盡管刑事訴訟舉證原則規定了公訴機關的舉證責任,但其并不意味著被告人完全沒有舉證責任。在一些特定情況下,被告人依然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提供證明,例如無過錯推定、被告人主張的事實與公訴機關起訴事實有所不同等情況。
刑事訴訟舉證原則有哪些具體的法律規定?刑事訴訟舉證原則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公訴機關負責舉證,但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所舉證據有異議的,應當提出質證或者申請調查取證,并可以提出證據予以反駁。”
刑事訴訟舉證原則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重要規定,將舉證責任轉嫁給公訴機關,保護了被告人的權利和證據的公正性,促進了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公訴機關負責舉證,但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所舉證據有異議的,應當提出質證或者申請調查取證,并可以提出證據予以反駁。
刑事案件舉證責任
證明責任是指司法機關或者當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證據,并運用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責任,不履行這種責任,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根據相關規定,我國刑事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可概括為以下幾點:(1)在公訴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2)在自訴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自訴人承擔。對于缺乏罪證的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3)被告人既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的責任,也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4)在例外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承擔證明責任。(5)人民法院不承擔證明責任,但人民法院負有調查、核實證據中的疑問的責任。(6)公安司法機關對有關程序法事實負有證明責任。(7)對于某些程序法事實,提出主張的訴訟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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