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仲裁裁決的 強制執行 應當向有 管轄權 的法院提出申請。 當被執行人在國外的,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所在國的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裁決的承認及執行。 被執行人在中國境內的,國內仲裁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 涉外仲裁裁決,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執行。 由于我國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執行案件實行 級別管轄 ,因此,被執行人在中國境內的,其級別管轄參照人民法院受理 訴訟 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執行。 二、其次,當事人應該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申請書和有關材料。包括仲裁裁決書(正本)、仲裁裁決書送達證明、仲裁協議書或者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以及人民法院規定要提交的其它證明文件及材料。被執行人在國外的,按其所在國法院的規定提交材料。 三、最后,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自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依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向外國的法院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按該國的法律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 證據 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 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 受賄 ,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 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糾紛。其中有的屬于既定權利的爭議,即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定內容而發生的爭議;有的屬于要求新的權利而出現的爭議,是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勞動爭議由 勞動合同履行地 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管轄。你們受理案件時根據注冊地或者是企業的住所地都可以。不愿管得話,依據注冊地移送;愿管得話,依據企業的住所地處理。管轄原則:地域管轄又稱地區管轄,以行政區域作為確定 勞動仲裁管轄 范圍的標準。地域管轄又分為三種: 1、一般地域管轄。指按照發生勞動爭議的行政區域確定案件的管轄,這是最常見的方式。 2、 特殊地域管轄 。指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由某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3、專屬管轄。指法律法規規定某類勞動爭議只能由特定的 勞動仲裁委員會 管轄,如在中國境內履行于國(境)外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管轄;又如,一些地方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 由設區的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級別管轄指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分工和權限。一般分為:區(縣)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本區內普通勞動爭議;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外商投資企業或本市重大勞動爭議。移送管轄指勞動仲裁委員會件受理的自己無管轄權的或不便于管轄的 勞動爭議案件 ,移送有權或便于審理此案的勞動委員會。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規定,區(縣)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將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報送上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處理。指定管轄指兩個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的管轄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報送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由上級部門指定管轄。涉外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轄 。據此,中國公民與國(境)外企業簽訂的勞動(工作)合同,如果勞動(工作) 合同的履行地 在中國領域內,因履行勞動(工作)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 勞動爭議處理 條例》第2條第四款規定精神,由勞動(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法律客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異地勞動爭議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勞資雙方分別提出了勞動仲裁,一般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八條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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