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丟失的處理方式包括: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
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而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以防止票據被冒領或者騙取。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無人申報的,申請人應當自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
判決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請人有權依據除權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逾期不申請除權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當支票丟失時,用戶可以聯系付款人和開戶銀行,盡快聯系,辦理現金支票丟失手續,告知銀行現金支票號碼、金額等已填寫的項目內容。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銀行清算辦法》的要求,已發行的現金支票丟失,可以向銀行申請掛失,掛失前已付款,銀行不予受理。出具的轉賬支票丟失,銀行不予受理掛失,可要求收款人幫助防范。也就是說,并非所有支票丟失后都可以掛失。只有當現金支票丟失時,銀行才會審理掛失,必須在支票交易前進行。以上是如何處理銀行支票丟失的相關內容。
現金支票能直接去銀行拿錢嗎?
現金支票可以直接從銀行取款。無論單位和個人如何在同一票據交換區支付各種款項,都可以通過支票結算。轉賬支票僅用于轉賬,適用于同一城市的收款人。一般支票可用于取出現金或轉賬。但是,如果一般支票左上方有兩條平行線,則為線路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取出現金。
支票的使用
1、轉賬支票可以背書轉讓;現金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2、支票提示付款期為10天(自簽署支票之日起,法定節假日延期);
3、支票出具的日期、大小寫金額和收款人名稱不得變更,其他具體內容不正確,可畫線變更,并加蓋預留銀行印章之一證明;
4、不幸的是,如果支票丟失,用戶可以向支付銀行申請凍結掛失;銀行不接受掛失前已付款;
5、出票人簽署與銀行預留印章不一致的空單支票和圖片。除退票費外,銀行還需按票金額處以5%但不少于1000元的罰款。出票人可以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額2%的賠償。
本文主要寫的是銀行支票丟失的相關知識點,內容僅供參考。
銀行承兌匯票沒有遺失也可以掛失,掛失相關規定:
(一)審查申請掛失的票據,是否為允許掛失的票據。喪失下列允許票據掛失:
1.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行的銀行匯票。
2.銀行承兌的商業匯票。
3.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4.有效的支票。
(二)審查“掛失止付通知書”是否填明下列內容:
1、票據遺失的時間、地點和原因。
2、票據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稱、付款人名稱。
3、掛失止付人的名稱、營業場所或住所及聯系方法。
4、掛失止付人簽章。
欠缺上述記載事項之一的,不得受理。
(三)查明票據掛失確未付款時,辦理掛失手續
1、選擇“憑證掛失”交易,錄入承兌匯票掛失的號碼和出票人 賬號。
2、交易成功后,在“掛失止付通知書”第一聯加蓋業務公章、經辦員、復核員名章 ,交掛失申請人;第二聯編號專夾保管。
3、按規定收取掛失手續費。
(四)掛失止付的時效
1、掛失止付時效自受理掛失止付之日起3日期滿,掛失人未提供法院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證明 ,掛失止付失去效力。
2、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止付通知書的, 自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五)解掛。掛失申請人要求解除掛失,應交回“掛失止付通知書”第一聯,單位應出示公 函,個人應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經坐班主任或主管審批簽字后,柜員抽出留存的第二聯通知書及其他 資料核對無誤后,選擇“憑證解掛”或“更改賬戶狀態”交易處理。
1、已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喪失,失票人到承兌銀行掛失時,應當提交三聯掛失止付通知書。
2、承兌銀行接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從專夾中抽出第一聯匯票卡片和承兌協議副本,核對相 符確未付款的,方可受理。
3、在第一聯掛失止付通知書上加蓋業務公章作為受理回單,第二、三聯于登記匯票掛失登記 簿后,與第一聯匯票卡片一并另行保管,憑以控制付款。
4、商業承兌匯票遺失,由失票人向承兌人掛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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