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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簡述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12-16 16:59:04

民事法律行為是如何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為是如何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一般成立要件包括:
1、當事人。即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民事主體。在單方民事行為中,存在一方當事人即可;
在雙方民事行為中,需要有雙方當事人;在共同行為中,需要有兩方以上當事人;在決議行為中,需要有某一組織的成員或內部機構參與表決。
2、有意思表示。單方法律行為,當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為既告成立;雙方法律行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時法律行為方告成立。
3、標的須確定并且可能。
特殊成立要件包括:
1、在有因行為,原因欠缺法律行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別要件。
2、在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民事法律行為,簡稱法律行為,是對合同、遺囑、婚姻等表意民事行為的理論抽象,這種理論抽象反映了法律技術的進步,使世俗交易生活更富理性色彩,因而法律行為應界定為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合同、遺囑有成立與生效之邏輯關系,有有效與無效之分。自然法律行為也有成立與生效之邏輯關系,有有效與無效之分。
一、聯系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邏輯前提。一項民事法律行為只有成立后,才談得上進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一項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那么也就談不上“有效”或是“無效”。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歸宿,如果一項民事法律行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無效,就達不到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本來目的,因而其成立從實質上來講也就毫無意義。
二、區別
(1)著眼點不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著眼于民事法律行為符合法定的構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視為一定的客觀存在;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則著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條件而取得法律所認可的效力。
(2)判斷標準或構成要件不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為必要條件;而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則主要包括民事能力規則、意思表示真實自愿原則、行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即主要是關于意思表示品質的要求。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著眼于表意行為的事實構成,此類規則的判斷不依賴于當事人后來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卻著眼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此類規則在許多情況下為當事人效力自決留有余地,即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欠缺是無法補救的,而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的缺陷有時可以彌補。《合同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條規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此類合同由于欠缺有效要件,能否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確定,但是經過有權追認人的追認,欠缺有效要件就轉化為符合有效要件,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
(3)發生的時間不同。民事法律行為自具備法定構成要素時即為成立,自具備法定有效要件時生效。在大多數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在時間上是一致的,即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即有效。如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在少數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不具有時間上的一致性,即一項民事法律行為業已成立但尚未生效。那些附延緩條件或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只有到所附延緩條件發生或所附始期屆至才能生效。
(4)效力不同。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即生效的,其當事人應受效力意思的約束,所負擔的義務主要是約定義務,可能產生的責任主要是違約責任;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銷,或者在成立之后未生效之前,當事人所負擔的義務主要是法定義務,違反了這種義務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是締約上的過失責任。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有效的區別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有效的區別如下:
1、兩者的著眼點不同,成立著眼于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律構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視為一種客觀存在,生效著眼于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
2、兩者的成立要件不同,成立以意思表示成立或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還包括行為人和標的;生效則以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和真實,行為的合法性和標的確定和可能為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成立有哪些要件
1、必須是出于人們自覺的作為和不作為,無意識能力的幼年人、瘋癲、白癡,精神病,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脅迫下的作為和不作為,都不能被視為法律行為;
2、必須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現的舉動,單純心理上的活動不產生法律上的后果,如雖有犯罪意思而無犯罪行為的,不能視為犯罪,也不能視為法律行為;
3、必須為法律規范所確認、而發生法律上效力的行為。不由法律調整、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戀愛等不是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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