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審查公證的合法性
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
1、真實性:公證文書必須真實、準確,不能有任何虛假和偽造。因此,在審查公證時,需要核實相關證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確保公證文書的真實性。
2、合法性:公證文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因此,在審查公證時,需要檢查公證文書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的情況。
3、合理性:公證文書的內容必須合理、公正,不能存在偏袒或不當的情況。因此,在審查公證時,需要對公證文書的內容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和評估,確保其合理性和公正性。
公證處公證流程
公證的一般程序由申請與受理、審查、出具公證書(出證)三個基本環節構成。此外,還包括辦理公證的原則、公證的管轄、公證期限、公證收費、終止公證、拒絕公證、公證的特別程序、公證檔案、公證的復議和申訴等內容。
1、申請。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的行為。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志著公證活動的開始。
2、受理。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并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受理標志著公證處公證行為的開始。
3、審查公證審查是指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后,在制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所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4、出具公證書出具公證書,簡稱“出證“,是指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公證條件的公證事項,按照法定程序審批、制作、出具、送達公證書的活動。
5、公證書出具后,可以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機構領取,也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由公證機構發送。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證書應當在回執上簽收。
法律意義的事實公證費多少?
1、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未受(受過)刑事處分等每件收費80元。
2、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資信每件收費500元。
3、證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費400元。
4、對證人、證言及書證保全每件收費200元。
5、對聲像資料、電腦軟件保全每件收費800元。
6、對不動產的證據保全每件收費1000元。
7、對其他物證的證據保全每件收費400元。
8、證明資助出國留學協議等、對侵權行為和事實證據保全每件收費1000元。
9、制作票據拒絕證書每件收費400元。
法律依據
《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辦公證,但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關系、解除收養關系、生存狀況、委托、聲明、保證及其他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應當由其本人親自申辦。
公證員、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代理當事人在本公證機構申辦公證。
公證處能證明哪些
公證處能證明的有:
1、證明合同(契約)、委托、遺囑;
2、證明繼承權;
3、證明財產贈與、分割;
4、證明收養關系;
5、證明親屬關系;
6、證明身份、學歷、經歷;
7、證明出生、婚姻狀況、生存、死亡;
8、證明文件上的簽名、印鑒屬實;
9、證明文件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10、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11、全證據;
12、保管遺囑或其它文件;
13、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14、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它公證事務。
公證處公證流程如下:
1、申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2、受理:符合公證申請條件的,公證處進行受理;
3、審查: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
4、出證:經審查符合《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規定的申請事項,公證機構自受理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向當事人出具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如果委托別人代理的,必須提出有代理權的證件。但申請公證證明委托、聲明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鑒的,不得委托別人代理,當事人確有困難時,公證員可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派代表到公證處。代表人應當提出有代表權的證件。
債權轉讓公證審查內容有哪些要求
法律主觀:
債權轉讓是否進行公證都是自愿的,債權轉讓只需要債權人及時通知債務人即可對債務人發生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四)必須有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德和當事人的約定,均是合法有效的。公證處即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其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予以公證。,債權轉讓不需要經過債務人同意,但是要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債權人部分債權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合同性質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份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債權,應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不發生效力。關于債權人應用何種形式通知債務人,法律未做明確約束,口頭、書面及其他形式均可,特定情況下,還可用公告形式。口頭形式簡便易行,實踐中較為常用,但因證據不易保留,一旦發生糾紛,取證較為困難,一般應以書面形式為妥。至于債權轉讓公告的期限,法律也并未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可以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中公告送達的期限。對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通過對文章的閱讀,相信大家對于債權轉讓以及相關知識一定有自己的見解,債權轉讓是否進行公證都是自愿的,債權轉讓只需要債權人及時通知債務人即可對債務人發生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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