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反補貼 和保障措施條件
請問一下反傾銷,反補貼 和保障措施各自有什么條件.rn謝謝1 世貿組織的《反傾銷協議》規定,一成員要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遵守三個條件:首先,確定存在傾銷的事實;第二,確定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或對建立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第三,確定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WTO《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定》以及我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能夠使用
反補貼措施的實體性條件有以下幾項:
(一)進口產品存在補貼。補貼是指出口國(地區)或者其任何公共機構提供
的并為接受者帶來利益的財政資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價格支持。補貼應當具
備主體、形式和效果三個要件:第一,補貼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提供;第二,政府
提供了財政資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價格支持;第三,補貼使得行業或者企業
獲得了利益。
(二)補貼必須具有專向性。補貼的專向性是指政府將補貼只授予其""""管轄
范
圍內的企業或產業、或一組企業或產業"""",即有選擇、有差別的對某些企業提供
補
貼。專向性是《反補貼協定》的一個重要概念,只有具有專向性的補貼才受WTO《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約束。
(三)受補貼的進口產品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
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根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國
內產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產量占國內同類產
品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但是國內生產者與出口經營者或者進口經營者有關
聯的,或者其本身為補貼產品或者同類產品的進口經營者的,應當除外。
使用保障措施的條件
保障措施的實施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
( 一 ) 某項產品進口激增 , 且進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預見的情況和成員方履行 WTO 義務的結果 ;
( 二 ) 進口激增對國內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造成了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 ;
( 三 ) 進口激增與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1、進口激增
指產品進口數量急劇增長 , 包括絕對增長和相對增長。絕對增長指產品實際進口數量增長 ;相對增長指相對進口方國內生產而言 , 進口產品所占市場份額上升 ( 實際進口量并不一定發生改變 ) 。
2、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的威脅
所謂“嚴重損害”指“一國產業狀況的重大全面減損”?!皣乐負p害威脅”指明顯迫近的嚴重損害,或者說是危急且顯而易見的威脅。
3、因果關系
調查機關必須根據客觀證據證明有關產品進口的增加與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未預見的發展
根據 GATT 第 19 條 , 只有發生了 ( 在當初關稅減讓談判時 ) 不能合理預見的情況 , 即 “未預見的發展”(unforeseen development), 締約方才能引用保障措施。
5、無歧視
保障措施應針對一正在進口的產品實施 , 而不考慮其來源 , 即必須在無歧視( 最惠國 ) 待遇的基礎上實施。
如何反傾銷?
法律分析:(一)我國政府應采取的對策。
1.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政府支持體系,明確政府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政府的所有政策和措施都應該以維護各出口企業公平競爭為前提,否則政府的支持措施就可能成為國外反傾銷的把柄。政府應建立國際貿易產業救濟和保護機制,從物流、金融、保險、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引導。
2.調整出口導向政策,實施市場多元化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政府應當引導企業調整產品結構,對出口產品總量和產品結構進行宏觀調控,鼓勵和發展知識密集型產業和互補型產業,在鞏固原有市場的基礎上開拓新市場。目前我國出口貿易的地區主要集中于韓國、日本、美國和歐盟,這種過分集中的市場結構消弱了我國對外貿易的靈活性和競爭力。我們應加強對發展中國家市場的開拓,逐步實現市場結構多元化,提高外貿抵抗外來風險的能力.
3.建立國家反傾銷咨詢機構和信息網絡服務體系。一方面對外傳遞我國制定、采用和實施的有關貿易政策的信息,以隨時接受世界貿易組織合理的咨詢和審議。另一方面要建立全國范圍內的反傾銷數據網絡系統,及時公開各國反傾銷的法律、法規、政策,各“替代國”的價格、計算數據、成本資料等,及時向國內企業發布預警信息。
4.建立現代企業管理機制。以往國外反傾銷調查,企業無法提供從原材料的供應到銷售各個環節的原始資料和數據,以證明自己是市場經濟主體,而被采用帶有明顯歧視性的替代國的制度。因此,政府要加快現代化的企業管理制度建設,提高其管理水平,規范其財務管理,準確反映運營成本,符合國際財會規則。逐漸使企業成為真正的市場經濟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第十三條 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
第二十八條 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下列臨時反傾銷措施:
(一)征收臨時反傾銷稅;
(二)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臨時反傾銷稅稅額或者提供的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擔保的金額,應當不超過初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
第二十九條 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由商務部作出決定并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簡述傾銷的定義和采取反傾銷措施
傾銷,是指一國(地區)的生產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國內市場價格或低于成本價格將其商品拋售到另一國(地區)市場的行為。
一旦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以下臨時反傾銷措施:征收臨時反傾銷稅;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這些臨時措施的實施期限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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