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為了實現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根據國家不同時期的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大氣環境中的污染物質濃度或數量所作出的限量規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也分為兩級,即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也是環境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大氣污染防治法對誰有權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作了以下規定:1.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制定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據有兩個,一個是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另一個是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2.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又分為兩類:一類是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另一類是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對于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項目的地方排放標準,法律對其制定有兩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此地方標準必須是嚴于國家標準的;另一方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此外,地方排放標準必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于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有嚴于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項目,因此,大氣污染防治法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適用原則作出了規定,即:凡是向有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排放標準。
法律客觀:一、防治法對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如何防治的規定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第二十四條國家推行煤炭洗選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開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必須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達到規定的標準。對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應當按照國務院批準的規劃,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禁止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第二十六條國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潔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優質煤炭,鼓勵和支持潔凈煤技術的開發和推廣。第二十八條城市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在燃煤供熱地區,統一解決熱源,發展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地區,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第二十九條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對飲食服務企業限期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對未劃定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大、中城市市區內的其他民用爐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潔能源。第三十條新建、擴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電廠和其他大中型企業,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必須建設配套脫硫、除塵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的措施。第三十一條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須采取防燃、防塵措施,防止污染大氣。二、違反防治法如何處理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屬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的;(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氣體的石油煉制、合成氨生產、煤氣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屬冶煉的企業,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脫硫裝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脫硫措施的。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以上是關于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如何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以及對于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行為會得到怎樣的處理等問題的解答,人類賴以生存的星球只有一個地球,要做到保護環境,減少向大氣排放二氧化硫、粉塵等污染物。
法律分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氣質量達到環境質量標準,對排入大氣中的污染物數量或濃度所規定的限制標準。顆粒物PM1050/150μg/m3(日均,一級/二級)PM2.535/75μg/m3(日均,一級/二級)HCL50μg/m3(日均),60μg/m3(時均)SO280μg/m3(日均),100μg/m3(時均)NOx250μg/m3(日均),350μg/m3(時均)汞0.1mg/m3鉛1.0mg/m3二_英0.1ngTEQ/m3。所謂大氣污染是指人類受由生產和消費活動排人大氣的污染物(氣體、固體或液體微粒)的性質、濃度和持續時間等因素的綜合影響,某個地區居民中大多數人的自我感覺不舒適,同時人們的身心健康和福利受到損害。這里說的對健康的損害,其涵義比較廣泛,從對人體正常生理現象的損害到急性病發作、慢性病潛伏乃至猝死等都包括在內。所謂福利,則包括地球上一切與人類協調并共存的動植物、自然環境、財產和器物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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