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倉儲合同
倉儲合同 ,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由保管人(又稱倉管人或倉庫營業人)為存貨人保管儲存的貨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從外延上看,倉儲合同是一種提供勞務服務的合同從內涵上看,倉儲合同是儲存他人的物并獲取報酬的合同。 倉儲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倉庫營業人須為有倉儲設備并專事倉儲保管業務的人。所謂倉儲設備是指能夠滿足儲藏和保管物品需要的設施,其并非僅指以房屋、有鎖之門等外在表征的設備,例如,可供堆放木材、石料等原材料的地面,同樣為倉儲設備。所謂專事倉儲保管業務,是指經過倉儲營業登記專營或兼營倉儲保管業務。 (2)倉儲合同的標的是倉儲服務行為,倉儲合同的標的物是倉儲物。倉儲物為動產,不包括不動產,包括種類物和特定物。 (3)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倉儲合同的內容主要有:倉儲物的名稱、數量及質量,倉儲物入庫、出庫時間及有關手續,倉儲物驗收標準及內容,倉儲物倉儲要求及條件,計費項目、標準及支付方式,責任承擔及合同期限等 (4)倉儲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不要式合同。保管人提供儲存、保管的義務,存貨人承擔支付倉儲費的義務。倉儲合同須有倉儲占有的轉移,即存貨人要交付倉儲物,但倉儲占有的轉移并不等于倉儲物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轉移,保管人一般無權使用、處分倉儲物。 (5)倉單是倉儲合同的重要特征。存貨方主張貨物已交付或行使返還請求權以倉單為憑證。保管人必須簽發倉單,但倉單并非倉儲合同本身,簽發倉單并非合同的成立要件而僅是一種履行行為。
倉儲公司簽發的倉單必須記名的
【倉儲合同】關于倉儲合同中倉單的問題 倉單的概念和性質 《合同法》第385條規定:“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所謂倉單,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倉儲物時向存貨人簽發的表示已經收到一定數量的倉儲物的法律文書 倉單,即是存貨人已經交付倉儲物的憑證,又是存貨人或者持單人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因此,倉單實際上是倉儲物所有權的一種憑證。同時,倉單在經過存貨人的背書和保管人的簽署后可以轉讓,任何持倉單的人都擁有向保管人請求給付倉儲物的權利,因此,倉單實際上又是一種以給付一定物品為標的的有價證券。 由于倉單上所記載的權利義務與倉單密不可分,因此,倉單有如下效力:1.受領倉儲物的效力。保管人一經簽發倉單,不管倉單是否有存貨人持有,持單人均可憑倉單受領倉儲物,保管人不得對此提出異議。2.轉移倉儲物所有權的效力。倉單上所記載的倉儲物,只要存貨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即可發生轉讓。 倉單的制作 倉單作為收取倉儲物的憑證和提取倉儲物的憑證,依據法律規定還具有轉讓或出質的記名物權證券的流動屬性,它應當具備一定形式,其記載事項必須符合《合同法》及物權憑證的要求,使倉單關系人明確自己的權利并適當行使自己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第386條之規定,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1.倉單上必須有保管人的簽字或者蓋章,否則不產生倉單法律效力。 2.倉單是記名證券,應當明確記載存貨人的名稱及住所。 3.倉單應明確詳細記載倉儲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等物品狀況,以便作為物權憑證,代物流通。 4.倉單上應記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損耗標準的確定對提取倉儲物和轉讓倉儲物中當事人的物質利益至關重要,也是處理和避免倉儲物數量、質量爭議的必要環節。 5.倉單上應明確記載儲存場所和儲存期間,以便倉單有人及時提取倉儲物,明確倉單利益的具體狀況。 6.倉單上應記載倉儲費及倉儲費的支付與結算事項,以使倉單持有人明確倉儲費用的支付義務的歸屬及數額。 7.若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倉單中應寫明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及保險公司的名稱,以便明確倉單持有人的保險情況。 8.倉單應符合物權憑證的基本要求,記載倉單的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的時間。 倉單的轉讓 倉單的最重要特征,是作為物權憑證的有價證券,具有流通性。《合同法》第387條規定:“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這一規定表明了倉單的可轉讓性及其法律要求。 1.倉單作為有價證券,可以流通,流通的方式可以是轉讓倉單倉儲物的所有權,即轉讓倉單;還可以是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以倉單出質,即以倉單設定權利質押,使質權人在一定條件下享有提取倉單薦下倉儲物的權利。 2.倉單轉讓或者倉單出質,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存貨人轉讓倉單必須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若只在倉單上背書但沒有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即使閃付了倉單,轉讓行為也不能生效。因而,背書與保管人簽章是倉單轉讓的必要的形式條件,缺一不可。背書是指存貨人在倉單的背面或者沾單上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等有關事項的行為。保管人的簽字或蓋章則是確保倉單及倉單利益,明確轉讓倉單過程中法律責任的手段。 存貨人以倉單出質,應當與質權人簽訂質押合同,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將倉單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生效。當債務人不履行被擔保債務時,質權人就享有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相關推薦:
國外辦理離婚(夫妻一方在國外怎么辦理離婚)
下雨漏水賠償(施工期間下雨露濕房子頂怎樣陪賠償)
家暴怎么立案(家暴怎么立案)
病例刑事證據(醫療事故醫生拿出證據有哪些)
涉外協議離婚(涉外協議離婚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