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況下,作為夫妻的共同債務,必須滿足以下兩個要求:
第一、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第二、借款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的需要。此外,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債務,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共同生產、生活的需要,也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相關規定,在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來共同承擔。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或財產己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來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具體的說,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余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第二、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或者財產己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第三、如協議不成的,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引用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債務首先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不足以清償的,雙方要求協商怎么分割債務,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分割債務要遵循下列原則:1.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2.協商一致的原則。3.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原則。4.堅持男女平等與保護婦女利益相結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能力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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