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條釋義
法律主觀:
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尚不構成犯罪 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沒收違法所得 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吊銷許可證 :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法律客觀:
《食品安全法》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什么是食品安全法
基本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釋義(一)(更新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條文釋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釋義】本條是關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規定。“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關系到國家和社會的穩定發展,關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如何解決食品安全問題,保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為擺在世界各國政府面前的一項重要的戰略任務。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定義,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公共衛生問題”。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損害的所有危險都不存在,起初是一個較為絕對的概念。后來人們逐漸認識到,絕對安全或者不存在絲毫的危險是很難做到的,食品安全更應該是一個相對的、廣義的概念。一方面,任何一種食品,即使其成分對人體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極微,如果食用數量過多或食用條件不合適,仍然可能對身體健康引起毒害或損害。譬如,食鹽過量會中毒,飲酒過度會傷身。另一方面,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又是因人而異的。譬如,魚、蝦、蟹類水產品對多數人是安全的;可確實有人吃了這些水產品就會過敏,會損害身體健康。因此,評價一種食品或者其成分是否安全,不能單純地看它內在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更要緊的是看它是否造成實際危害。從目前的研究情況來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國際社會已經基本形成共識,即食品的種植、養殖、加工、包裝、貯藏、運輸、銷售、消費等活動符合國家強制標準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損害或威脅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致消費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費者及其后代的隱患。根據我國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食品衛生是指食品應當具有的良好的性狀,也就是食品要達到的標準和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一)食品應當無毒無害,不能對人體造成任何危害。換句話說,食品必須保證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潛在性疾病。(二)食品應當具有相應的營養,以滿足人體維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三)食品應當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具體說,包括食品的澄清、混濁,組織狀態上的軟、硬、松等,以及其他憑人的感覺所能判定的性質和狀態。世界衛生組織發表的《加強國家級食品安全性計劃指南》中把食品安全與食品衛生作為兩個概念不同的用語。將食品安全解釋為:對食品按其原定用途進行制作和食用時不會使消費者受害的一種擔保;將食品衛生界定為:為確保食品安全性和適合性在食物鏈的所有階段必須采取的一切條件和措施。總之,食品衛生雖然也是一個具有廣泛含義的概念,但是與食品安全 相比,食品衛生無法涵蓋作為食品源頭的農產品種植、養殖等環節;而且從過程安全、結果安全的角度來看,食品衛生是側重過程安全的概念,不如食品安全的概念更為全面。在立法過程中曾經出現的關于法律名稱的爭論,即叫食品衛生法,還是叫食品安全法,絕不是簡單的概念游戲,而是立法理念的變革。將原來的食品衛生法修改更名為食品安全法,就超越了原來停留在對食品生產、經營階段發生的食品安全衛生問題進行規定,與原來的食品衛生法相比擴大了法律調整范圍,涵蓋了“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對涉及食品安全的相關問題(例如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等都作出全面規定;并且在一個更為科學的體系下,可以用食品安全標準來統籌食品相關標準,避免目前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食品營養標準之間的交叉與重復。
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曾經向社會全文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草案)]中關于本條的規定如下:“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預防和減少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強人民群眾體質,制定本法。”修改并審議通過的規定更加集中凸顯“安全”二字,更加凸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的終極目標是“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隨著人們生活水平和富裕程度的提高,社會公眾對于食品安全的關注度大大增強了。然而,近幾年來,我國頻繁發生食品安全事件,例如“紅心鴨蛋事件”、“多寶魚事件”以及多起嚴重的“問題奶粉事件”等,充分說明食品安全已經成為嚴重影響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問題。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事件屢屢引發社會公眾對食品安全的心理恐慌,對國家和社會的穩定以及經濟的良性發展造成巨大沖擊。例如,2008年三鹿嬰幼兒奶粉事件對于公眾的食品安全信心造成沉重打擊,給我國乳制品行業等社會經濟的發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而且,隨著經濟全球化影響擴大,一旦出現2008年三鹿嬰幼兒奶粉事件這樣嚴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對于中國制造的產品信譽都會產生連鎖性的惡劣影響。因此,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的過程中,如何從各環節、各方面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成為立法考慮的中心主旨。體現在制度設計上主要表現為:一是學習國際先進經驗,建立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為基礎的科學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應當成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標準、確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對策的重要依據。二是堅持預防為主。遵循食品安全監管規律,對食品的生產、加工、包裝、運輸、貯藏和銷售等各個環節,對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運輸工具等各有關事項,有針對性地確定有關制度,并建立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等機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時,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置機制,提高應急處理能力。三是強化了食品生產經營者作為保證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重質量、重服務、重信譽、重自律,以形成確保食品安全的長效機制。并據此規定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標簽制度和索票索證等制度,并加大對食品生產經營違法的處罰力度。四是建立以權責一致為原則,分工明晰、責任明確、權威高效,決策與執行適度分開、相互協調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進一步明確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負總責。賦予行政機關必要的監管權力,同時強化行政監管不到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三)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劉、消毒劑和用于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五)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回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食品安全法適用范圍的規定。
依據本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守本法:食品生產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食品添的生產、經營;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劉、消毒劑和用于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的生產、經營;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和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的公布。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要正確把握食品安全法的適用范圍,不得隨意擴大,也不得隨意縮小。本條關于食品安全法適用范圍的規定,與原來的食品衛生法的規定相比,適用范圍明顯擴大,而且增加了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相銜接的規定。體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本法擴大適用于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食品添加劑是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原來的食品衛生法僅在第十一條對于食品添加劑提一出了衛生要求,而現實中由于食品添加劑引發的食源性疾病多發,尤其是三聚氰胺引發的2008年三鹿嬰幼兒奶粉事件,使得人們對于食品添加劑更加警惕,從而在立法上對于食品添加劑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不僅僅是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要遵守本法,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行為也要嚴格遵守本法,例如遵守本法關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的規定等。
第二,本法擴大適用于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食品相關產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依據附則里的進一步說明,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是指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涂料。用于食品的洗滌劑、消毒劑,指直接用于洗滌或者消毒食品、餐飲具以及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設備,或者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物質。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不僅僅是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衛生要遵守本法,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活動也要嚴格遵守本法有關規定。
第三,本法增加了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相銜接的規定,避免了法律之問由于適用范圍的交叉重復可能出現的打架現象,明確了食用農產品在食品安全法中的具體適用問題。即: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而且,這樣的規定能夠更好地保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有利于實現“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監管。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的規定。
無論是在國際還是國內,企業的社會責任都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熱烈的討論。所謂企業的社會責任,目前國際上普遍認同的概念是: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對相關利益方(消費者、員工、社會和環境)的社會責任,包括遵守商業道德、注重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員工合法權益、幫助弱勢群體就業、依法納稅和熱心慈善、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等。食品作為一種特殊產品,直接關系到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從某種意義上講,食品企業是最需要講道德良心的,最需要法律規范和社會監督的。對于食品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面言,保證食品安全當仁不讓成為企業社會責任的最重要的內容體現,也成為公眾衡量食品企業是否負責任的第一標準。食品企業保證食品安全的社會責任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提供安全食品的責任;如實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的責任;遵循良好的操作規范,依法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任。食品的質量安全問題不僅僅威脅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時也從多方面影響到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目前,公眾對食品企業的期望日益增強,期望食品企業盡快主動地承擔起保證食品安全的社會責任。很多食品企業已經意識到承擔社會責任、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積極意義。一個企業產品的優質和安全是一個企業發展的根本條件和前提。積極履行保證食品安全的社會責任,對于食品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能夠帶來積極的作用:一是可以提升企業品牌形象,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二是可以贏得市場和人心,提升企業經濟效益;三是可以加速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本法對于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入的規定,可以從正反兩方面理解:從正面來說,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食品企業追求利潤無可厚非,但前提是一定要承擔起保證食品安全的社會責任。食品企業應該努力提供安全、豐富、優質的產品,以保障消費者的身心健康,滿足廣大消費者的需求,增進社會的福利,這樣才稱得上是對社會和公眾負責。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過程中,還要尊重消費者權利、維護消費者利益,接受廣泛的社會監督,即新聞媒體等的輿論監督和其他組織、個人的監督等。從反面來說,如果食品生產經營者出現違法行為,違反了保證食品安全的社會責任,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就理應受到法律制裁,并對受害者承擔起損害賠償等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規定。
食品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關系到政府和國家的形象。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是指國家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采取的組織形式和基本制度。它是國家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得以有效貫徹落實的組織保障和制度保障。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條分三款對于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作出了規定。第一款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在常委會審議食品安全法的過程中,很多意見認為應在現有分段監管體制的基礎上,由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以加強對各有關監管部門的協調、指導。因此,本條規定由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第二款規定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根據本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要在以下幾方面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第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藥、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第二,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依據本法及標準化法的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關于食品、食品添加劑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成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制定并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還應當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第三,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依照本法規定,需要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一般情況下包括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除公布依法應當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之外,還要協調好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工作。
第四,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程的制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或者經依法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繼續從事食品檢驗活動。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資質認定條件取得相應資質后,必須依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檢驗規程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第五,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涉及人數較多的群體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現死亡病例,往往會對公眾健康和社會穩定造成嚴重損害和惡劣影響,因此建立健全應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協調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事故查處工作,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是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責。
第六,其他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綜合協調職責的事項,例如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事項。
第三款規定:“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這一款明確了食品安全分段監管的體制,即國務院質量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我國之所以實行食品安全分段監管的體制,主要是由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鏈條比較長,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監管工作單獨由一個部門承擔可能會力不從心,造成監管失靈。如果由幾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監管,可以有效調動各個部門的積極性,發揮其各自專業領域的優勢并形成合力,達到有效監管的目標。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經歷了從衛生部門一家監管到各個部門實施分段兼顧的變化。2004年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3號),確立了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具體提出:“農業部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質檢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將現由衛生部門承擔的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衛生監管職責劃歸質檢部門;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建立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在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的過程中,衛生行政部門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職責對調,分段監管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仍然延續。這一現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有利于各司其職,在實際工作中對改善食品安全狀況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高各部門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監管效能,食品安全法也明確規定了食品安全分段監管體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設置的機構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規定。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當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我國大部分省、市、縣級政府都設有與衛生部、農業部和國家質檢總局對應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一般情況下,這些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接受中央機構的管理和技術指導,但是應當直接對本級政府負責,其組織和任命由本級政府決定。而且,地方政府有權制定自己的規章和標準,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都是地方財政自給,很可能更為關注本地區利益。因此,必須意識到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充分發揮地方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作用,逐步理順中央和地方的關系,確立由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對所轄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的工作機制。
由于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要性日益凸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在時間、空間上都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必須在政府統一領導、協調下才能完成。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應當著重做好以下三方面:一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二是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三是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3 23號)對于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職責提出以下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組織協調機制,統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和全面整頓食品生產加工業;進一步搞好與有關監管執法部門的協調和配合,加強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和日常監管,尤其要解決執法監督中的不作為和亂作為問題;切實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明確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責任到人;堅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增強大局意識,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監管執法,絕不能充當不法企業和不法分予的保護傘。地方各級政府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好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食品監管工作的職責。
二、建立健全“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
實踐證明,僅僅對最終產品進行監督管理不可能給消費者提供足夠的保護。在食品生產和銷售鏈的整個過程中采用預防措施,而不只是在最后階段采用監督管理手段,將利于更早地發現不適于食用的產晶,從源頭上解決食品不安全的問題。這次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來的奶站無人監管的問題,就越發顯出確立“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監管原則的重要性,要求立法考慮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為了達到最大限度地保證食品安全,必須將食品安全的要求融人到從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到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的全過程,采取綜合措施保證各環節上的食品安全。本法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對于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與本級政府所屬有關部門的關系。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原來的食品衛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沒有對此作出規定,各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執法部門的設置與職責規定很多都不一致,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的職責規定上下也不完全對口,容易形成混亂而無秩序的錯覺。因此,本法要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與上級政府所屬部門的關系。
目前,質量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行省級以下垂直管理體制,這種體制在打破地方保護、建立統一市場、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規范行政行為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也曾經實行省級以下垂直管理體制,但現在情況有所變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級以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23號)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省級以下垂直管理改為由地方政府分級管理,業務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衛生部門的組織指導和監督。進一步加強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需要理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與上級政府所屬部門的關系。為了確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夠依法履行好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責,本條第三款規定“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設置的機構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管理部門之間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的規定。在食品安全法的審議過程中,如何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提高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性成為立法的焦點問題之一。因此,食品安全法規定實行分段監管體制的同時,特別強調要加強部門之間的配合協作,以免各個監管部門在工作銜接上出現交叉重復或者監管漏洞。在第四條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綜合協調職責的基礎上,又在本條規定各個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現“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監管,實現環環相扣的無縫銜接。這方面可以借鑒日本的經驗,日本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與中國比較相似,按照食品從生產、加工到銷售流通等環節明確有關政府部門的職責,注重部門之間的明確分工和配合協作。日本于2003年通過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在內閣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專門對農林水產省和厚生勞動省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協調。農林水產省主要負責國內生鮮農產品生產環節的安全管理,農業投入品(農藥、化肥、飼料和獸藥等)產、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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