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機構違法鑒定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未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擅言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或擅自面向社會開展司法鑒定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期不改的,予以取締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設立登記的,除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注銷外,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一)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二)未按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三)違反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制度的四)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三)、(四)、(五)、(七)項規定對司法鑒定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及規章實施。司法鑒定機構對司法鑒定人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登記,從事已納入本辦法調整范圍司法鑒定業務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司法鑒定活動,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第三十九條,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警告,并責令其改正:
(一)超出登記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開展司法鑒定活動的;
(二)未經依法登記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三)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出借《司法鑒定許可證》的;
(五)組織未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人員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司法鑒定委托的;
(七)違反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的;
(八)支付回扣、介紹費,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行為的;
(九)拒絕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督、檢查或者向其提供虛假材料的;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一)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具有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
一,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醫鑒定機構屬于什么單位
法律分析:司法鑒定機構的屬性不好準確確定,它既不是國家機關,也不是事業單位,雖然屬于企業化管理但還是是真正的企業;雖然多為司法機關或司法行政機關設立或接受某一司法機關的管理,但它還不是司法機關或隸屬管理的機關。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適用本辦法。
司法鑒定機構申請登記的流程
法律分析:司法鑒定機構申請登記步驟:
(一)提交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申請書。
(二)領取司法鑒定機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表。
(三)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名稱預先核準。
(四)領取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申請登記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要求變更有關登記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負責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提交變更登記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加強對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的管理,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訴訟、仲裁等活動的順利進行,保障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國務院《司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1998〉90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以下簡稱司法鑒定機構)是指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和其他組織或當事人的委托,有償提供司法鑒定服務的組織。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方可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
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機構。司法鑒定機構統一接受委托,依法收取費用。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是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的行業主管機關,對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是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履行對司法鑒定機構實施年度檢驗、行政處罰等職責。
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任何單位不得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第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依法獨立進行司法鑒定工作,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條 司法鑒定機構不得超越其被核準的鑒定業務范圍從事鑒定活動。第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機構章程組織司法鑒定人開展業務工作,對于因違法違紀不適宜繼續執業的司法鑒定人,予以解聘或除名。第二章 登記事項第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司法鑒定人、注冊資產數額、鑒定業務范圍等。第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除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外,司法鑒定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第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的住所是司法鑒定機構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住所只能有一處。第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的注冊資產是指設立登記時在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各項資產。第三章 設立登記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機構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場所和章程;
(二)有與所開展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三)有不少于人民幣50萬元的注冊資產;
(四)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鑒定人資格或符合相應條件的人員,其中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少于3名。第十二條 設立司法鑒定機構,實行申請登記制。
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章程;
(三)資產證明;
(四)6名以上取得司法鑒定人資格或符合相應條件人員的名單、簡歷、身份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明;
(五)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實行初審和復審制度。
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地的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30日內初審完畢并上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
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國務院司法行政機關。第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對于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設立登記的決定,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設立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五條 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其名稱由登記管理機關預先核準。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中不得含有“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
省級登記管理機關制定本區域內的司法鑒定機構名稱管理的規范要求。第十六條 《司法鑒定許可證》應當載明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業務范圍。
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業務范圍,應當根據國務院司法行政機關制定的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鑒定儀器設備和司法鑒定人員的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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