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債權不需要債務人同意, 只是需要通知債務人就可以了。債權轉讓采用通知主義,不需要經得債務人的同意就能轉讓。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不需要欠債人同意,但是應當通知欠債人。
根據《民法典》規定,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采用通知原則,不需要債務人的同意。通知行為可以由債權人直接通知,也可以由受讓人持轉讓協議或者債權人的轉讓證明通知。《民法典》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未經通知債務人轉讓債權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生效。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只要已向債務人履行通知義務,可以書面或口頭履行,就無須取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該轉讓產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債權轉讓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債權轉讓是指原債權人在不改變原債權的前提下,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權利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
2、債權轉讓的內容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權利。
3、在債權轉讓中,受讓的主體是特定權利義務關系以外的第三人,而權利相對義務的承載主體為原債務人。
4、債權轉讓成立時,原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受讓人作為新債權人與原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成立并生效,債務人向受讓人履行債務。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凡是未經 債權人 同意的 債務轉移 ,都是無效的。 這是因為,義務的轉移關系到新的 債務人 的履行能力問題,對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存在切實的利害關系。義務的轉移無論全部還是部分,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人不得轉移合同義務。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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