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人委員會議事規則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依據:《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二條債權人會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宣布債權人會議職權和其他有關事項;(二)宣布債權人資格審查結果;(三)指定并宣布債權人會議主席;(四)安排債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接受債權人詢問;(五)由清算組通報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財產、債務情況并作清算工作報告和提出財產處理方案及分配方案;(六)討論并審查債權的證明材料、債權的財產擔保情況及數額、討論通過和解協議、審閱清算組的清算報告、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方案與分配方案等。討論內容應當記明筆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登記的債權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并作出裁定;(七)根據討論情況,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表決。以上第(五)至(七)項議程內的工作在本次債權人會議上無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債權人會議繼續進行。
債權會議應該由誰主持
債權會議應該由誰主持債權會議應該由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會議可以成立債權人委員會,對于管理人的工作進行監督。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六十條
債權人會議設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
第六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核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通過和解協議;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
債權人委員會的責任是什么
債權人委員會的具體職責: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監督破產財產分配;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做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八條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二)監督破產財產分配;(三)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四)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
債權會議應該由誰主持
法律主觀:
債權會議應該由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會議可以成立債權人委員會,對于管理人的工作進行監督。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條 債權人會議設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核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通過和解協議;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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