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好處
無期限合同的好處是:相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正常的情況下,不存在失業,著對于維持穩定的工作有比較大的好處。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程序復雜且賠償金額很高。勞動法律中諸多標準和工齡掛鉤,例如員工醫療期和病假工資的計算直接掛鉤,工齡越長,醫療期越長,病假工資標準越高,又如經濟補償金根據工齡計算,工齡越長,經濟補償金越高。用人單位經營困難需要裁員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是優先留下對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無限期合同有什么好處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好處有哪些?
1、合同不會終止。無固定期限合同內是沒有明確說明合同終止時間條款的,只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才會有,所以如果想要終止合同,除非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其中一方自己解除合同,否則勞務關系是永遠都不會終止的,意味著勞務關系一直保持著。
2、不可以無故終止合同。在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有些用人單位會使用一些不正當的理由來終止合同,尤其是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崗位內容來終止,這在法律上來說,是無效的。想要終止勞務關系,只能按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內寫明的解除勞動合同條款來處理,并且還要支付給員工一些補償金。
3、裁員優先留用。有些企業根據自身的發展規劃,會對企業的員工進行適當的裁減,而對于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企業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優先留用,不可以直接裁員。
4、獲得經濟補償。有些企業私自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使得員工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損失,那么在員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賠償標準向員工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否則員工有權起訴用人單位。
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齡在十年以內的;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簽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之間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兩點: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規定情形如下: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前,用人單位的有些職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了很長時間。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單位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賠償嗎?
單位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關于雙倍工資有以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綜合上面所說的,簽訂無期限的勞動合同也需要確定勞動者已工作滿了十年,或者是已連續簽訂了二次固定期限的合同,那么才可以實施此行為。而且簽訂此合同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是有很大的好處,勞動者不用頻繁的換工作,用人單位也保障到人員穩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壞處有哪些?
1、對于員工來說不能夠隨時變換自己的工作崗位和環境,工資的上升幅度不大,工作經驗不是很廣泛;
2、員工永遠都不知道跟用人單位的合作關系何時能終止,更不知道未來合作的期限有多久,除非其中一方違反了終止合同的約定,否則是沒有明確的終止時間的。若是雙方沒有違法任何約定的規定,用人單位只能通過解除合同的方式來終止合同,但是要賠償一些補償金給員工。
3、對用人單位來說增加了一些的不易發現的成本,因為員工的很多費用是跟年齡掛鉤的,員工的工齡越大,薪資越高,在醫療費用補償、經濟補償方面要比新員工要多出很多。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一方有哪些好處。
1、有利于員工團隊的穩定?,F在招聘難的情況下,穩定的員工隊伍對于企業的經營狀況是可持續的好處。減少頻繁更換關鍵人員帶來的損失。
2、有利于員工有穩定的職業生涯預期,減少短期行為。增加員工的忠誠度。真正做到讓員工以企業為家,與企業產生共榮互利的認同感??梢蕴岣吖ぷ餍?。
什么情況下才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一種是已經在這家公司兢兢業業的連續工作十年了,可謂是老臣子,即使是從酬功的角度,也該簽了
第二種是已經連續簽了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也沒有被公司開掉,第3次簽勞動合同,這時就可以提出要求了。
第三種是企業改制或者是首次簽訂勞動合同(現在應該都簽勞動合同了)的,而離退休不到10年了,也是可以要求的。
第四種是比較取巧的,你來公司上班的時間超過一年了,可公司還沒有和你簽定勞動合同,此狀況就可以直接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這就看公司好壞了,好公司一切都好,運氣差的話,碰見個差的公司,簽個無固定期限合同也沒什么用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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