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
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共同債務的規定如下: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硬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2、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3、共同債務的其他規定。
【法律分析】
按照法律規定,共同債務人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每一個債務人都要對債務承擔全部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可以選擇部分債務人進行起訴。部分債務人承擔共同債務清償后,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清償義務的人償付。第一,法律規定債務形成時盡可能夫妻雙方共同簽字,一來可以使得夫妻雙方知情并同意,防止一方被蒙在鼓里,二來可以避免事后糾紛,債權人無法證明此債務為夫妻雙方的,從而使自己遭受損失。那么哪些屬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呢?界定標準就是它通常為一個家庭必要的消費開支,主要包括衣食日用、教育贍養等。第二,如果該債務超過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它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呢,應當如何界定呢?因為有些債務雖然超過日常生活的范疇,然而也是共同債務,例如此債務為夫妻共同使用共同管理共同支配等情況。如果說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是用于夫妻雙方共同支配的,包括共同生活生產經營等共同意思的,那么可以被界定為共同債務。第三,新的司法解釋做出的規定可以較好的解決“被負債”的問題,可以防止假離婚從而將債務轉嫁給不知情的另一方的惡意行為。它進一步界定了夫妻共同債務范疇以及舉證責任,從而更好地保護無辜一方,并防止有責任一方惡意逃避。第四,債權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如若擔心舉債人沒有償還能力時,可以請其配偶簽證,給自己的債權提供更好的保障。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需要由夫妻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共同簽字認可,不能在一方未同意的情況下,另一方自行舉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共同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共同借款人是否承擔連帶
共同借款人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則在借款人違約時,銀行有權向其中一個或多個共同借款人要求承擔全部債務,而不僅限于其所分擔的那部分份額。
共同借款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同一筆貸款中與主借款人共同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的人。在共同借款人之間,一般會將借款金額分攤為各自應承擔的債務份額。然而,如果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則在借款人違約時,銀行有權向其中一個或多個共同借款人要求承擔全部債務,而不僅限于其所分擔的那部分份額。共同借款人承擔的連帶責任并非是默認的,必須通過書面協議來約定。同時,對于承擔連帶責任的共同借款人,銀行在追繳債務時可以選擇直接向其要求償還全額債務,而不必先追繳主借款人及其它共同借款人的份額。如果銀行先追繳了部分債務,就不能再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要求償還其份額了。需要注意的是,共同借款人承擔的連帶責任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因此,當借款人違約時,銀行只能要求共同借款人承擔債務,但并不能對其進行刑事或行政處罰。
如何保護共同借款人的權益?為了保護共同借款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在簽署借款合同時詳細約定共同借款人的借款額度、各自承擔的債務份額以及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等內容,并要求銀行對此予以確認。同時,在借貸過程中,共同借款人應積極了解借款情況,及時與其它共同借款人和銀行進行溝通協商,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失。
共同借款人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則在借款人違約時,銀行有權向其中一個或多個共同借款人要求承擔全部債務,而不僅限于其所分擔的那部分份額。建議共同借款人在簽署合同時詳細約定借款額度、承擔債務份額和連帶責任等,并與銀行保持溝通協商,以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實現債權的方式和期限;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的約定不得違法或者違反強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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