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服務合同如何賠償法律規定
未簽勞動合同賠償的相關規定是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和勞動者還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話,就應該按照此標準進行賠償,但是,因勞動者故意拖延,或勞動者本人拒絕簽訂書面合同的,公司不承擔任何的賠償義務。
一、未簽勞動合同賠償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在勞動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賦予了用人單位解除權。其中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其中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二、入職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5、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
6、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7、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于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服務期協議是什么?
在服務器協議的簽訂、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的主要義務是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主要權利是要求勞動者履行服務期的約定;勞動者主要權利權利是享有專門培訓,主要義務是履行服務期的承諾。由于提供專門培訓發生在勞動服務期限協議簽訂前,故在勞動服務協議簽訂后勞動服務協議主要體現的是用人單位的權利和勞動者的義務。基于上述分析,用人單位在服務期協議旅行過程中,解除服務期協議的行為是放棄權利的行為,當然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也不的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但根據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實施過失性裁員時有權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因為此時用人單位解約是被動的,既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在履行服務期協議過程中,解除服務期協議是違背義務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者在實施無條件解約時不承擔違約責任,因為此時勞動者解約也是被動的,既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承擔違約責任:(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八)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民法典合同編的亮點和變化
一、體例安排有變化。合同法采取總則、分則、附則的體例設置,總共23章;民法典合同編草案采取通則、典型合同、準合同的體例設置,總共29章。
二、一般規定有變化。合同法的一般規定主要是立法目的、調整范圍、基本原則;民法典合同編草案的一般規定主要是調整范圍、合同解釋。基本原則適用民法典總則編的基本規定。
三、合同保全有變化。合同法規定的合同保全即代位權和撤銷權,共計三個條文,規定在“合同的履行”一章中;民法典合同編將合同保全獨立成章,擴展到8個條文。
四、典型合同有變化。合同法規定了15種有名合同;民法典合同編草案規定了19種有名合同,增加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伙合同。
五、民法典合同編草案增加了準合同,規定了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合同法無此規定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旅游合同有哪幾種類型
旅游合同有哪幾種類型?簡單地講:從內容上分,在《旅游法》頒布前,可分為包價旅游合同、自由行旅游合同和代辦旅游合同。《旅游法》頒布后,自由行旅游合同已歸入包價旅游合同中,目前,旅游合同分為包價旅游合同和代辦旅游合同。
一、先介紹一個案例:
胡先生和李先生分別外出旅游,且通過同一家旅行社提供服務,過程中遇到煩心事,向旅行社索賠時,結果卻是不同。胡先生參加團隊旅游,地接社安排的飯店降低標準,組團社向胡先生做出了賠償;而李先生比較有經驗,不愿參團,僅請旅行社代訂了機票,并指定飯店請旅行社預訂,飯店服務差,交涉未果,李先生要求旅行社就飯店服務予以賠償被拒絕,向主管部門投訴也未獲支持,為什么同一家旅行社,胡先生可以得到賠償,李先生卻不行呢?
二、相關法律規定
1、《旅游法》第111條規定:包價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游服務,旅游者以總價支付旅游費用的合同。
2、《合同法》第406條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3、《高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規定:旅游經營者事先設計,并以確定的總價提供交通、住宿、游覽等一項或者多項服務,不提供導游和領隊服務,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覽行程的旅游過程中,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旅游法》第74條規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為其代訂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旅游服務,收取代辦費用的,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因旅行社的過錯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案例分析
1、旅游合同的類型。
從形式上分,可分為書面和口頭旅游合同形式;
從地點上分,可分為國內與境外旅游合同形式;
最重要的是從內容上分,在《旅游法》頒布前,可分為包價、自由行和代辦旅游合同。有關自由行旅游合同的規定可以參照《高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的規定。《旅游法》頒布后,自由行已經歸入包價旅游合同中,不再成為一種獨立的旅游合同類型,旅游合同分為包價旅游合同和代辦旅游合同。
2、傳統的自由行旅游合同已經消失。
對照《旅游法》第111條規定,所謂的包價旅游合同,必須滿足三個因素,第一,旅游產品由旅行社事先設計,沒有旅游者的參與,旅游者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旅游產品。第二,旅行社提供兩項以上服務,不論該服務是旅行社直接提供,還是由履行輔助人提供。第三,旅游者以總價支付給旅行社。只要滿足上述三個條件,該旅游合同就是包價旅游合同。目前所謂的自由行,實質上是小包價旅游合同,是瘦身版的包價旅游合同,旅行社事先設計產品,為旅游者提供了兩項服務,旅游者以總價形式支付給旅行社。
3、不同旅游合同,責任不同。
就包價旅游合同而言,只要旅行社及其履行輔助人服務有過錯,不論該過錯是違約還是侵權,組團社就是服務過錯的最終承擔者,當然,旅游者也可以直接向責任人主張權利,可以說,包價旅游合同就是組團社承擔合同范圍內的全部責任。
在代辦旅游合同責任中,旅行社承擔的責任較輕,旅行社只要為代辦服務的過錯承擔責任,比如旅游者要求預訂四星級客房,旅行社卻為旅游者預定了三星級客房,旅行社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又如旅行社按照旅游者的要求預訂了機票,但航班臨時取消,旅行社就不承擔責任。
所以,上述案例中兩位旅游者都是客房服務權益受損,旅行社承擔的責任不同,原因就是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間存在不同的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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