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履行的擔保方式
1.定金
指銷售方在合同未履行前,可以要求買方預先支付占總貨款一定比例的現(xiàn)金,作為到期支付全部貨款的保證。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主要用來懲罰違約行為,其是一種債權擔保,其數(shù)額一旦確定,非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不得改變。
2.保證
指銷售方可以要求買方提供一個經濟實力強大、遵循誠實信用的法人作為第三方來擔保買方的付款。一旦買方不能按期付款時,由該擔保方承擔付款責任。
3.抵押
指買方或第三方提供一定數(shù)量的財產作為付款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扣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4.質押
指賣方或第三方將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從而使后者享有債權優(yōu)先受償?shù)脵嗬Y|押享有出質物的占有權;債權人(質權人)收取出質財產的本息;債權人可以獨立對質押財產作出決定;在質押中,債權人具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
5.留置
指債權人按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規(guī)定,對占有的債務人財產進行留置直到債務人所欠的債務全部還清時再返還債務人。只有在債務人到期無力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權,否則屬違法行為,此擔保形式有很大局限性,只限于債權債務有關的財產,如加工承攬合同、定做合同。
二、關于擔保方式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是怎樣的
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的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
2.《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的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3.《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的抵押權,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4.《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動產質權,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5.《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留置權,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三、擔保方式的其它規(guī)定有哪些
擔保方式有抵押擔保、質押擔保和其他的擔保方式。按擔保物來劃分,可以分為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按擔保責任來劃分,則可以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另外按擔保物來劃分,可以分為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按擔保責任來劃分,則可以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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