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是約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協議解除,具體如下:,1.約定解除是指在制定合同時就約定了解除條件,解除條件成就時,合同解除;,2.法定解除是指出現法定解除事由時,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3.協議解除是指雙方協商一致,合同解除。,解除合同糾紛處理辦法如下:,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確認解除合同效力之訴的訴訟屬于民事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時效三年的規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一、合同解除后合同就無效嗎
合同解除后合同就無效。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制度。合同無效是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的條件,合同關系不應當成立;合同解除是消滅已生效的合同。 另外,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即使當事人不對合同效力提出主張,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也有權確認合同無效;
二、合同解除有哪些方式
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即協議解除、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三種。
關于合同解除包括三種方式,即協議解除、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協議解除由合同當事人達成一致即可;約定解除,即在合同中對在何種條件下當事人享有解除權進行約定;對于法定解除,一般認為主要是基于《民法典》規定,即包括 不可抗力 、預期違約、遲延履行等情形。對于因 情勢變更 原則當事人一方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的,則較少受到關注,基于情勢變更原則,當事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有明確的規定。
在協議解除的情形下,因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則,且不需要當事人單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較少發生糾紛。但對于法定解除以及約定解除的情形,因為需要當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條件下,作出明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實踐當中,當事人往往容易對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或事實依據,以及解除程序是否合法等產生爭議。
三、合同解除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解除后合同就無效嗎 ?綜上所訴,合同解除后合同就無效,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什么吧。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條件下通過當事人的單方行為或者雙方合意終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滅合同關系的行為。合同解除以后,合同的效力是視為自始不存在還是向將來終止,也就是說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已經履行的債務怎么辦?還有合同解除是否影響到損害賠償?這些都是合同解除效力需要解決的問題。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是合同效力終止呢還是自始不存在,如果自始不存在,那么合同解除就有溯及力;如果合同效力是從解除時終止的話,解除就不具有溯及力。在現實生活中,合同在解除時的具體情況多種多樣,并非簡單的樣態,所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或者認為有溯及力或者沒有溯及力都是不全面的,應該針對不同的情況來具體分析,再決定是否有溯及力。那么怎么來判斷合同是否有溯及力呢?在協議解除時,由于是雙方當事人通過達成一個新的協議,將原來的合同解除,此時是否有溯及力完全看當事人的意思,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有溯及力的就有溯及力,沒有約定的則由法院和仲裁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是否有溯及力。在違約解除時有無溯及力應該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其一,盡量保護非違約方的合法利益,其二,滿足被解除合同的性質與種類的要求。按照這兩個原則我們來具體分析:由于在合同解除時,有的已經履行,有的還沒有履行,有的是單方履行有的是雙方履行,所以在解除以后,是否已經履行將直接影響到財產是否返還的問題。而是否返還,又取決于是否有溯及力。按照是否有溯及力確定的原則,分成繼續性合同和非繼續性合同來探討。(1)、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非繼續性合同是指履行為一次性行為的合同。一般來看,非繼續性合同在被解除時能夠恢復原狀,即已經履行的給付可以返還給付人,所以一般都有溯及力。另外,違約解除是對違約方的制裁,是一種特殊的違約責任,是對非違約方的一種救濟,所以在考慮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時還要考慮這個因素。在守約方履行時,如果有溯及力,那么他的履行將由接受履行方返還,并且要和履行時的價值一致,這對守約方來講有利。而且在我國沒有采取物權行為獨立和無因性理論,如果給付中有物權變動的話,此時的返還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視為所有權沒有變動。在違約方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時,往往這些履行都是瑕疵履行,對守約方來講,根本實現不了合同的目的,返還這些給付對守約方也是有利的。在違約解除有溯及力導致返還時,往往會發生一些費用,這些費用應該由違約方來支付。(2)、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沒有溯及力繼續性合同是履行必須在一定繼續的時間完成,而不是一時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典型的象租賃和委托等。租賃、消費借貸等繼續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標的物為目的,在解除時這些利益已經被受領方享有沒有辦法返還,因此不能有溯及力。這樣,獲得利益方此時所獲得的利益就是不當得利,適用不當得利的規定,應該返還給給付方。除不能返還導致沒有溯及力外,在委托合同時也不能有溯及力,原因是如果委托合同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時消滅的話,會使受托人已經進行的代理行為失去全部法律依據,將變成無權代理。這樣因代理行為所進行的活動以及所牽涉的當事人都將遇到不可預計的法律后果,不利社會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導致社會秩序紊亂。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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