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條件
已經生效的農業承包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違約,更不得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有兩種情形,一是協議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協議解除,是指承包方和發包方經過協商,達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而導致合同被解除。只要是承包方和發包方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思,達成了解除合同的共識,簽訂解除合同,那么農業承包合同自然就得到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依據法律的規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權解除合同。農業承包合同解除必須符合的法定解除條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原因的產生而解除合同;
(2)因合同期限屆滿而解除合同;
(3) 合同約定解除 農業承包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而解除
(4)因不能實現農業承包合同的承包目的而解除;
(5)因承包方全家搬遷設區的市且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而合同解除;
(6)承包方無力經營且本人自愿解除;
(7)承包方在承包期內死亡且無人繼承其承包經營權而合同解除;
(8)承包方長期不予經營,造成承包地閑置而可能導致合同解除;
(9)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經發包方勸阻無效而導致合同解除;
(10)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經勸阻無效的;
(11)合同的繼續履行將影響一方重大利益的等等。
如果雙方達不成解除合同的合意,發包方或者承包方想要解除合同,只能符合諸如上述法定條件時,才可以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否則解除合同即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然最終是否能夠解除合同,還須經過法院根據具體的情況予以確認是否符合法定的條件。
二、實踐中的 解除 情況
在一些農村,有些村委會隨意強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時有發生。那么,土地承包合同簽訂之后,在什么情況下才可以解除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1、經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
2、發包方承包方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己經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員全部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者全部遷徙并落戶外地的。
4、承包方喪失勞動能力,無力繼續耕種土地,本人自愿放棄土地承包權的。
5、由于國家建設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的。
6、由于洪澇、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嚴重破壞,承包合同全部無法履行的。
7、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違反法律法規和承包合同的約定,閑置荒蕪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發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發包的耕地。
8、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且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三、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一)農村土地全面調整中產生糾紛的處理問題
在土地承包法實施前后,村委以人地矛盾突出并經大多數村民同意為由對全村土地進行調整,有的村民特別是通過其他方式已承包到較多土地的村民不同意土地調整,在村委將其承包的土地分配給他人后,村民訴求繼續履行合同。對于此類案件區別情況,實踐中分類作出如下處理:
1、對于參與分地活動的當事人(一般是以抓鬮方式分得土地),并且各農戶已實際進行了耕種,判定已實際終止原合同,涉及的補償或者賠償問題可另行主張,對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按照法律事實對當事人做出賠償或者補償。
2、對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方拒絕參與土地調整,要求種植原承包地的,在村民未實際耕種前,原則上支持其訴求。但對于全村村民已實際耕種的,要由村委會做出賠償,賠償數額一般按照減少土地面積的純收入與剩余承包年限的積;對于分配的實際土地面積和土地等級并未減少和降低的,如承包方未種植實際分配的土地,請求繼續耕種原土地的,亦以合同終止為由不予支持,賠償數額按照未耕種土地純收入與未耕種年限二分之一的積計算。
3、對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納入了土地調整方案的,承包人參與了土地分配活動的,判定合同終止,參照承包方對土地的實際投入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一般不超過3年的土地純收益)由村委會給予補償,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按照違約金補償。
客觀地講,以上司法處理是存在瑕疵的。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立法本意,對于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來講,承包期之內只要承包人不同意調整,除非出現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的、依法被征用土地等法定情形,是不允許做出土地調整的,而且即便出現了法定情形也只能做出個別調整。所以,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糾紛時,發包方調整承包方的土地是不合法的,按照對 土地承包經營權 的物權性保護原則,發包方應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對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發生的糾紛,只要合同合法有效,承包方與發包方應全面履行合同。如發包方拒絕繼續履行合同,亦應給予賠償,這種賠償往往數額較大。但就目前農村的實際狀況來講,特別是對于已實際耕種的情況來講,如果不做出變通性處理,引發的后果不堪設想。鑒于現實狀況,我們選擇了以上司法處理方式,這不僅符合當前大多數農民的法律意識,而且對當事人來講也是可接受的。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的發展,可在適當時機按照法律本意通過判決將此類案件的處理予以確定。
(二)農業承包 合同的效力 認定問題
發包方或者多數村民要求確認合同的效力,或者在審理相關案件中需要確認合同效力的情形。此類案件涉及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的效力問題。
1、原則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應確定合同的效力,特別是作為發包方的村委會主張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2、多數村民因違反民主議定原則主張村委會與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如承包方種植1年以上的,原則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種植不足1年的,原則上認定合同無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適當補償;有大量投入的,主要針對承包費,必要時針對承包期限作出調整。
3、確認合同效力后,如發包方主張增加承包費的,可視情增加。
4、合同本身存在不明確之處,如“兩委”成員口頭答復,合同條款不全、原村委會成員以個人名義出具答復意見等,此情形下,做出不利于合同繼續履行的解釋。
我國法律對重要承包事項都規定了民主議定原則,其法理依據是土地的經營管理者必須依照所有權人的集體意愿行事。最高院就承包合同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的無效請求設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間,只要在承包合同簽訂后的一年以內沒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認定合同無效。所謂“進行適當調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有效為前提的,對無效合同是沒有進行事后調整必要的。在審理具體案件確定合同效力時,我們的意見是原則上適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釋。
(三)關于損失的主張程序問題
當事人提出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請,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其繼續履行合同的主張不能予以支持,其損失部分的救濟程序問題。
1、一審法院應充分行使釋明權,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不同意變更的,駁回訴訟請求,并在判決說理部分告知對損失部分另行主張;如存在依法解除和終止的情形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判定予以適當補償。
2、對于當事人有賠償請求的,可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確定賠償數額;對于案件情況比較復雜,駁回訴求不利于穩定的案件,在當事人就賠償數額問題存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可做出適當調查后,確定賠償數額,不宜機械處理。
3、對于案件影響較大,涉及人數多的,一審期間因當事人不同意變更訴求被駁回的案件,二審法院應告知其應當變更訴訟請求,發回原審法院重審,不宜簡單維持原判。
無論是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的糾紛,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糾紛,都存在著損失的確定和如何主張問題。在有些案件中,當事人執意要履行合同,而根據現實狀況其訴訟又難以得到實際支持,此時存在從實質上損害了少數人或個別人的利益問題。如果當事人不能繼續履行合同,通過賠償的方式得到救濟,一般會產生較好的效果,尤其是對于一些特殊案件來講更是如此。依照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我們確定了上述司法處理意見。
已生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違約和隨意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時履行。如供貨方甲公司(生產性企業)因天災造成生產線全部毀損,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毀損可以視情況確定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災也可能導致不能如期履行。
(2)預期違約。履行期尚未屆滿,債務人明示或默示毀約,這種行為被稱為預期違約。所謂明示預期違約,是指債務人以通知或聲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預期違約,是債務人以行為表明其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比如債務人將惟一的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此時,預期違約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這就是默示毀約。
(3)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仍未履行債務。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如果繼續履行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債權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夠實現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徑直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而應催告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經催告后,債務人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此時債權人獲得單方解除權,可以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的請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給予債務人必要的履行準備時間。合理期限的長短,應當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確定。
(4)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此時無須經催告程序,被違約人在違約人履行期限屆滿末履行合同時,即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前述四項列舉了法定解除的情形,不能窮盡所有法定解除的情況,因而法律設立了未盡條款。“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僅指《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還包括其他法律的規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合同解除就是合同終止嗎
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系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后果。再次,權利專屬不同。合同終止權為非專屬權,可隨債權或債務一同移轉第三人;而解除權為專屬于債權人的權利,除可隨同債權債務概括移轉外,不得因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移轉給第三人。所以合同終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來使用。
合同的解除主要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法定解除,另一種則是約定解除。由于在約定解除的情況下,只要符合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情形,那么就能夠解除合同,而當事人約定的情況多種多樣,因此這里暫時不予討論。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則由《民法典》明確規定,必須要符合了規定的情形,那么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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