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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與詐騙區別(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的區別)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12-28 02:23:32

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的區別

【法律分析】: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在本質上都是詐騙行為,都有詐騙的故意,區別的關鍵在于:

(1)犯罪時間不同。合同詐騙罪發生在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而一般詐騙罪沒有具體的時間、條件的限制。

(2)犯罪手段不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方式是特定的,即刑法中具體規定的五種方式之一;而一般詐騙罪卻沒有具體的行為方式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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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和合同詐騙的區別

1、主觀目的不同。在合同詐騙中,行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在合同欺詐行為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雖然也是為了謀取不當或不法利益,但這種利益的取得,行為人是意圖通過合同的履行而實現。2、性質不同。合同詐騙是一種違反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屬于公法范疇,受刑法調整。合同欺詐行為屬于私法范疇,受民法典調整。

一、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的區分是怎樣的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      合同欺詐是以訂立合同為手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合同欺詐的行為表現為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歪曲、掩蓋真實情況,使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訂立、履行合同的行為。      1、主觀目的不同      在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行為人意圖通過對方的履行獲取對方的財物,而自己根本不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義務,即行為人意圖無償占有他人財物。      在合同欺詐行為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雖然也是為了謀取不當或不法利益,但這種利益的取得,行為人是意圖通過合同的履行而實現。為獲取對方的利益,行為人意圖履行自己的義務,只不過這種履行是有一定瑕疵的履行,從總體上看,行為人還是支付了一定對價。      2、性質不同      合同詐騙是由于行為人具有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并在騙取他人財物的同時造成他人損失,是一種違反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屬于公法范疇,受刑法調整。      合同欺詐行為發生在訂約階段,其后果由于合同履行而產生,但它只是一種一意思表示行為,由于行為的欺騙性,使得意思表示不真實。這種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行為屬于私法范疇,受民法典調整。二、合同欺詐的常見手段有哪些      1.偽造合同      欺詐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偽造合同主體、偽造合同內容等手法,憑空捏造或者虛構合同,騙取他人的財物。可以是偽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財物;也可以是先偽造一份合同,并用此合同引誘他人與之簽訂合同,騙取財物。      2.貨物引誘      欺詐方利用一些單位或個人急需某種緊缺或暢銷商品的心理,謊稱能提供諸如鋼材、汽車、鋁錠、彩電之類的緊俏商品,簽訂虛假的購銷合同,騙取對方的定金或預付款。這種打法使欺詐方偽裝成供貨方當事人實施的。      3.盜用、假冒名義      盜用、假冒名義可以是假冒知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業務負責人,利用偽造的證明文體與對方簽訂合同;盜用他人蓋好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紙、介紹信、合同占用章,冒充該公司與他人訂立合同;用他人已經作廢或者遺失的合同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冒充該公司的業務人員與他人訂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著別人的招牌與人簽訂合同。      4.虛構主體      欺詐方偽造營業執照,虛構企業名稱、資金、經營范圍等,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經依法登記注冊的單位與他人訂立合同,騙取他人財物。      5.謊稱專利技術引誘      欺詐方虛構能帶來高額利潤的專利、高新技術,打著包技術、包設備、包培訓、包回收、包利潤的幌子,引誘對方簽訂合同,連續騙取對方的轉讓費、培訓費、設備費。      欺詐行為是合同詐騙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礎,沒有欺詐行為的合同詐騙罪是不存在的。合同欺詐屬于民事欺詐范疇。民事欺詐之故意,是指行為人具有故意欺騙他人的意思,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所以,合同欺詐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間接故意。

合同欺詐和合同詐騙的區別

 一、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的區別

  (1)主觀目的不同

  合同欺詐是為了用于經營,借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訂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希望通過實施欺詐行為獲取對方的一定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為名,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欺詐財物的數額不同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九的規定、合同詐騙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a、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b、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合同詐騙罪的構成構要件

  1、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為的目的。這里所說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既包括本人對非法所得的意圖占有,也包括為單位或者第三人對非法所得的意圖占有。

  2、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市場經濟的秩序;

  3、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一般包括以下五種方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以騙取財物.這是犯罪分子一種慣用的伎倆。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就使對方當事人對其履約能力和誠意信以為真,進而與之簽訂標的額更大的合同,以達到詐騙的目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行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簽訂了合同,對方當事人給付了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其犯罪目的就已實現,然后便逃跑、隱藏、躲避。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這是概括性規定,由于合同詐騙犯罪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法律上不可能窮盡,有必要規定這樣一個彈性款項,便于司法機關具體掌握,并避免犯罪分子人逃脫法律的制裁。

  4、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詐騙的行為,除需具備上述構成要件外,還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合同詐騙與詐騙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合同詐騙與詐騙的區別如下:

1、產生時間:

合同詐騙故意產生的時間既可能是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最初,也可能產生在其他合法行為進行的過程中。

普通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均產生于行為之初,其犯罪的臨界點都發生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詐騙手段實施之前。

2、客體:

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行為人作案時客觀表現形式的差別關鍵在于是否利用合同進行了詐騙。

3、主體:

合同詐騙的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而普通詐騙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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