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有以下四個種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有效合同是指具備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預期法律效果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賦予其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規定的合同效力有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
1、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如果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有生效條件的,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2、無效合同。民法典規定了5中合同無效的情形,具體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簽訂的合同;(144條)
(2)、虛假合同;(146條)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153條)
(4)、惡意串通的合同無效。(154條)
3、可撤銷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在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前,善意相對人享有撤銷權,但必須是通知的方式。《民法典》一百四十五條。
(2)、重大誤解。《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3)、欺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百四十九條。
(4)、脅迫。《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5)、趁人之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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