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權。如果一個公司被其員工投訴到了勞動局的話,該公司會接受勞動局相關部門的檢查,如果勞動局相關部門檢查了以后,證實了員工所說的事件是屬實的,那么勞動局就會給這個公司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果在生活中觸犯了法律法規,但是又構不成犯罪的,使用刑法處罰顯然不合適,使用行政處罰才顯得更好。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1、警告。它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做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范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并不再繼續違法。
2、罰款。它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于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占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占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它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它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準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二、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1、法律。分為有權可以設定的和必須行使權力進行設定的兩方面。全國人大和它的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行政法規。分為它可以自主設定的處罰種類和同法律設定的行政處罰的關系兩方面。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如果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
3、地方性法規。分為它可以自主設定的處罰種類和同上位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的關系兩方面。有權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
4、部門規章。分為它可以自主設定的處罰種類和同上位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的關系兩方面。國務院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設定警告或一定數量罰款的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5、地方規章。分為它可以自主設定的處罰種類和同上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的關系兩方面。地方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這里的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規定。
行政處罰法規定,除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公開原則
行政處罰權是一項"公權力",它的行使以國家機器的強制力作為后盾,是強大的,而相對于"公權力"來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的"私權利"則處于劣勢。在現實社會中,"公權力"的行使最經常、最直接、最廣泛地影響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為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就必須建立一整套有效的機制進行規范,就必須"運用一般的規則、標準和原則的法律形式對之加以確認、調整和維護,使其成為特定的具有法律意義即法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那么,行政處罰公開原則無疑是重要的標準和原則。公開原則,是行政處罰程序不可缺少的原則。行政處罰如不公開,則可能變成為一種危險專橫的行政,公民的合法權益就會受到威脅甚至受到侵犯。那么,行政處罰的主體、種類、程序等等都應明明白白地規定在法律中,克服一些部門和地方行政處罰過亂以及隨意處罰的現象。
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是指行政處罰機關對違法行為的具體懲戒制裁手段。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的行政處罰可以分為以下幾種:人身罰人身罰也稱自由罰,是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人身罰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1.行政拘留。也稱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在短期內剝奪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2.勞動教養。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或有輕微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且又具有勞動能力的人所實施的一種處罰改造措施。行為罰行為罰又稱能力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的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僅次于人身罰的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1.責令停產、停業。這是行政主體對從事生產經營者所實施的違法行為而給予的行政處罰措施。它直接剝奪生產經營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只適用于違法行為嚴重的行政相對方。2.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這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收回或暫時扣留違法者已經獲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證書。目的在于取消或暫時中止被處罰人的一定資格、剝奪或限制某種特許的權利。財產罰財產罰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給予的剝奪財產權的處罰形式。它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處罰。1.罰款。指行政主體強制違法者承擔一定金錢給付義務,要求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2.沒收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將違法行為人的部分或全部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或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收歸國有的處罰方式。申誡罰申誡罰又稱精神罰、聲譽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譴責和警戒。它是對違法者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的處罰方式。1.警告。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者提出告誡或譴責。2.通報批評。是對違法者在榮譽上或信譽上的懲戒措施。通報批評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法條中:6類以列舉方式全部列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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