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公證財產是什么意思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達成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后對一方或雙方婚前的財產達成的協議辦理公證。在現實生活中,因離婚而引發的財產清算和分割的婚姻糾紛不少。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個人的財產也會不斷增多,如汽車、房屋、股票等,這些都涉及財產的歸屬問題。尤其在結婚后,由于夫妻長期共同生活、消費,原本清晰的財產歸屬也就模糊起來。
做婚前財產公證的好處有哪些?
1、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有些熱戀中的男女,在結婚登記時,往往對婚前財產公證不理解,認為是多此一舉。其實,要結婚了,對雙方各自財產進行明確,這并不意味著雙方今后就一定會有訴訟產生,也并不是只針對其中某一方。雙方的財產都進行公證,以后真的發生糾紛,用不著請律師,由法官裁決就是。這樣的一紙公證,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2、短期內對解決財產麻煩有利
一般來說,婚前財產公證,在短期內會避免夫妻之間的財產紛爭之擾。因為事先有了婚前公證,所以短期內婚姻發生裂變時,即可按照公證內容,明晰分配,避免麻煩,從而也會避免一些因財產分配問題引起的其他不必要爭端;
3、降低社會運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婚前財產公證首先在思想上建立了男女雙方對未來生活的理性而謹慎的預期;其次,隱含在婚前公證行為中的另一個重要意義是承認了未來選擇生活的權利和義務。結婚是自由的,婚前公證是對婚姻和財產歸屬的肯定。但離婚也是雙方具有的權利,并且婚前財產從一開始公證就是明確的,處理起來十分容易。這一制度的建立,減少了政府和社會為界定各自財產利益而進行的大量調查、取證、判斷、執行等麻煩,降低了社會運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綜上所述,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的好處多多,如,防止和減少夫妻財產糾紛的發生;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夫妻雙方良好感情的維系;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因此,婚前財產公證越來越受到年輕人的青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如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法律主觀:
婚前財產公證需按如下方式辦理:雙方當事人就婚前財產達成書面協議,并共同到公證機構申請,向其說明公證婚前財產的有關情況,并提交所需的證明材料,公證機構的工作人員審核資料后,對于符合條件的予以公證,發給公證書。
法律客觀:
如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①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的未婚證明(證明由申請人單位人事部門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②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③經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書;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據此,夫妻雙方不僅可以約定婚前、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也可以反向約定婚前、婚后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結婚前,男友要辦個財產公證,可以嗎?
你好,這個是能接受的,而且也是有必要的。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有其必要性:
1、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使申請人根據我國《婚姻法》、《繼承法》等規定,對婚姻雙方的各自財產確定為個人所有,明確分清了財產的所有權,在法律上得到保護。
2、及時防止和懲治違反婚姻法的行為,避免離婚時因無法確認婚前財產而導致家庭內部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有利于法院分清婚前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更好地處理訟案,以保護夫婦雙方的合法權益。婚前財產的公證行為是婚姻當事人通過婚前協議對婚后的落實,從而使得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得到切實的保障。結婚的確不是為了離婚,但誰也不能保證今后漫長的歲月里不會發生變化,與其逃避它,不如認可它。
3、避免了更多矛盾和沖突的發生,從而有利于夫妻生活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發展。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思想的高度開放和自由,現代人愛情的物欲化,導致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從而又導致了離婚率的上升。然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個人的財產的增多,從財產的范圍到財產的構成以及財產的數量等較之以往都發生了轉變,呈現出財產構成向多元化方向發展、財產數額顯著增多、投資經營性財產所占比例增大的趨勢。尤其在結婚后,由于夫妻長期共同生活、消費,原本清晰的財產歸屬也就模糊起來。一旦遇到離婚,在財產的分割上也很容易出現糾紛,這類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相當難以理順,分割困難,有許多夫妻即使在法院判定后,依然糾紛不斷。而婚前財產公證作為一種非訴訟的準司法制度,為人們預防這一財產問題上的糾紛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4、結婚前,男、女雙方依法到公證機構對各自的財產、債務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的直接認可。因為公證書不同于一般文書,它具有法律上的證據作用,一旦涉及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將公證書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將“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列為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事實之一。
祝你好運。
婚前財產公證有用嗎?
個人可以接受婚前財產公正!但是感情上接受不了!但是這個東西有利有弊,是把雙刃劍!
一、“執子之手,與子偕老”。
婚姻當中只有愛、唯有愛才可得到維系,除此之外,都意味著婚姻的“不潔”。夫妻財產協議公證,好像一下子把兩個人的距離拉遠了,夫妻之間似乎只有金錢關系。在財產問題上“較真”,算明細帳,會傷害雙方的感情,這如同為婚姻挖掘墳墓,是不吉利的做法。
二、人們辦理“夫妻財產協議公證”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自己經濟地位乃至社會權利、地位的平等。他們都是出于對婚姻的牢固性信心不足,對婚姻的另一方有所懷疑或怕對方拿走自己的東西,才走進公證處的,這本身就意味著其婚姻的先天不足。現在世風日下,人們出于無奈才用外部力量對婚姻關系加以約束,這意味著社會的倒退,真的令人悲哀。
三、事實上,僅僅有愛情的婚姻是不多的。婚姻或多或少都帶有某種功利色彩。正如傳統說法中有所謂“嫁漢嫁漢,穿衣吃飯”,“貧*夫妻百事哀”,“夫妻好比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等等,都說明了作為男女兩性結合的一種契約關系,婚姻中的功利性是客觀存在的。
既然如此,訂立夫妻財產協議公證也就無可非議,因為它不過是婚姻當事人自我保護的一種手段罷了。婚姻是人們感情發展的高級形式,夫妻財產協議公證則體現了現代人對自己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
同時,夫妻財產協議公證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錢、財產為籌碼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間為經濟問題鬧矛盾、法庭上離婚雙方為爭財產不依不饒的事情屢見不鮮,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纏,選擇夫妻財產協議公證可能也是一些人不得已而采取的方式。過去夫妻間不管感情是否破裂都得湊合過一輩子,大多是由于經濟條件、社會壓力等客觀因素而表現出的一種無奈。如今人們更加追求高質量的婚姻生活,夫妻感情不合就可能提出分手,還能通過公證為自己的財產上一道保險。可以說,夫妻財產協議公證表明了人們越來越理智地對待婚姻,這無疑是新時代婚姻觀念的一種文明與進步。
筆者認為,一段婚姻要白頭偕老,需要夫妻雙方忠誠履行義務,互相包容,體諒。婚姻的維系主要取決于雙方對愛的需要,取決于責任和義務的約束。一旦雙方這種愛的需要不再存在,若雙方都試圖擺脫這種約束,那么婚姻也就走到了盡頭。這與夫妻財產協議公證并無邏輯上的必然聯系。《婚姻法》有這樣的規定,顯然現在人們已是非常理性地對待婚姻。愛,也許是一剎那的感覺,在某一時刻某一地點突然會有心動的感覺,過后或許不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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