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8種加重處罰的情形
刑法8種加重處罰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8種加重處罰的情形: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的利益,以國家的名義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給予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樣都是階級社會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階級統治的工具。不僅如此,刑法作為公法,和其他法律(尤其是私法)相比較,有更強的階級性,其內容更明顯地體現出其作為階級統治工具的性質,如關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叛國罪、顛覆政權罪、武裝暴亂、叛亂罪)、危害稅收征管罪、危害國防利益罪、妨害司法罪的規定等。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通過將一定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并規定相應的刑罰,表明國家對這種行為否定的價值判斷,要求人們不要實施這種行為,并對實施這種行為者給予刑事處罰。而一般公民懾于刑罰的威力,也會按刑法的規定規制自己的行為,不去觸犯刑法,社會秩序也得到了維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8種加重處罰的情形
一、刑法8種加重處罰的情形是什么
1、刑法8種加重處罰的情形,分別是: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交通肇事逃逸8種情形是什么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搶劫罪結果加重犯是怎樣
搶劫罪,這是一種較嚴重的刑事犯罪,搶劫罪,一般來說,需要根據搶劫的一個具體的結果來對搶劫罪進行處罰,一般搶劫罪處罰的時候有一些特定行為的,往往還會加重搶劫罪的處罰。接下來由我為大家帶來搶劫罪結果加重犯是怎樣的詳細知識,希望幫助到大家。 搶劫罪,這是一種較嚴重的刑事犯罪,搶劫罪,一般來說,需要根據搶劫的一個具體的結果來對搶劫罪進行處罰,一般搶劫罪處罰的時候有一些特定行為的,往往還會加重搶劫罪的處罰。接下來由我為大家帶來搶劫罪結果加重犯是怎樣的詳細知識,希望幫助到大家。一、搶劫罪結果加重犯是怎樣 《刑法》第263條所規定的八種情形加重處罰的就屬于結果加重犯或情節加重犯。這八種加重法定刑的情節分別是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所謂“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二、搶劫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 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三、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是什么 關于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論的一個重要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觀點: (1)應以行為人的搶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財物為標準,已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是未遂。 (2)認為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為特征的侵犯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因此,無論搶到財物與否,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是既遂。 (3)認為本條對搶劫罪分兩款作了規定,實際上是兩個犯罪構成,因此,應當按照兩種情況,分別確定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即第一款是一般搶劫罪,就應以搶到財物與否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第二款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問題。 區分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當以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備,即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已經造成為標準。依照本條的規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兩種形態。 因而,其既遂未遂標準應分別考察,當犯罪事實屬于基本的犯罪構成時。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取得財物為準;當行為人的行為屬于本條所定加重情節之一時,已具備加重形態的全部要件,無論行為人是否搶到財物,應是犯罪既遂。 以上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搶劫罪結果加重犯是怎樣的相關知識,對于搶劫罪,要根據相應的一個搶劫的后果進行處罰,這是搶劫罪的一個處罰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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