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電子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并且經可靠的數字簽字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要按約定履行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訂立的程序
(一) 要約與要約邀請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邀請則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電子合同的要約與要約邀請
通過網絡進行交易時,發出訂約意愿的一方,只要該表示符合我國民法典關于要約的要件,該意思表示就是要約。盡管網絡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區分要約邀請方面,仍然應以雙方的意思表示作為判斷的標準,而不應從交易的對象的種類出發。因此,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分標準,仍然應回到《民法典》中,這一標準應該是:
(1)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否具體確定。
(2)其發出人是否有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意思。
(二)電子合同的承諾
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經承諾并送達于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諾應具備的條件是:
(1)承諾應由受要約人做出。
(2)承諾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做出,或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則應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若未規定期限,應在合同期限內做出。《民法典》第三十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應符合要約規定的方式。
電子合同的承諾也應符合上述規定,由于網絡的虛擬性,確定承諾的生效就成為判斷電子的非常重要的問題。
電子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也是屬于書面形式的合同,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簽訂書面合同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但需要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具體情況下存在矛盾的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起訴處理。
一、合同有效的要件包括:
1、合同當事人具有締約能力;
2、合同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3、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合同內容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成立三個必要條件如下:
1、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的情形;
3、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綜上所述,因為數碼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擔當書面文件的任務,不能僅僅因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數碼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強制執行性。隨著電子簽名確認技術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上給予其認可,確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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