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行使受教育的權利
受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⑴ 受教育權的含義:
指公民有從國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機會,以及獲得受教育的物質幫助的權利.
(2)我國公民受教育權的主要內容:
① 學齡前兒童有接受學前教育的機會.
② 適齡兒童和少年有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權利.
③ 符合一定條件的公民,有接受高級中等教育及
繼續深造的機會.
④ 成年人有接受成人教育的權利.
⑤ 公民可以從社會其他合法教育機構,合法途徑
常言說“國家興亡,匹夫有責”每個公民都有責任通過受教育掌握先進的科學文化知識,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提高技術業務水平,力爭為國家的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多做貢獻。因此,從國家的繁榮發展和對公民的要求來說,受教育又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 )。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 )。A.權利 B.權力 C.義務 D.權利和義務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這就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確認受教育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又規定受教育是我國公民必須履行的一項法定義務。
擴展資料:
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
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
的全面發展。”
同時《憲法》第十九條還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
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
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發展學前教育。
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
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
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
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以上內容表明我們國家不僅賦予公民普遍的受
教育權,還明確要求國家通過各種途徑來保障公民受教育權利的實現。
按照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和法律原則,在相同的環境下,每個公民
都有權享受公平的受教育權,在入學、升學等方面應該具有平等的機會。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教育的受教育權與性質有什么區別
一、受教育權的性質及其法律適用與其他權利的不同是: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有義務使所有適齡兒童和少年都享受九年義務教育,使他們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受教育權與其他基本權利比較,受教育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
二、受教育權的內容:
1、學齡前兒童接受學前教育。
2、適齡兒童和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
3、符合一定條件的公民接受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4、成年人接受成人教育。
5、從社會其他合法教育機構、教育途徑接受教育。
在我國,凡是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權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限制公民的受教育權,不得歧視任何人的受教育的要求。 對于學生的努力,國家和社會將會以一定的方式予以承認。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的受教育者應該享有的權利之一。
三、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
一般而言,對同一個人來說,權利就是權利,義務就是義務,一項權利不能同時又是義務。但教育是個例外。權利使我們可以放棄的合法利益。對青少年的教育直接關系到整個民族的命運,受教育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可以放棄。教育的這個特點決定了不能將受教育僅僅作為權利,而必須把它同時作為義務。
1、們個人來說,只有受教育,才能提高自己的科學文化素質,不斷地豐富和發展自己。受教育使我們更有可能獲得良好的就業機會,在為社會創造更多財富的同時,自己也能獲得相應的報酬,從而更好地享受現代文明的成果。因此,從公民自身的發展來說,受教育是我國公民應該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
2、從國家的角度講,要實現現代化和推進民主化進程,提高公民的文化和科學素質是關鍵。這就要求每個公民都有責任通過接受教育,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道德水平和文化水平,掌握當代先進的科學技術,力爭為國家和社會的進步多作貢獻。因此,從國家的發展對公民的要求來講,受教育是公民對國家應盡的一項基本義務。
受教育權是哪個法律規定的
受教育權主要規定于《憲法》和《義務教育法》中。
受教育權在中國是指公民有獲得文化科學知識和不斷提高思想覺悟、道德水平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是由憲法確認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權利。每個公民都必須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并規定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義務教育法》則系統全面地規定了公民接受九年義務受教育的具體權利內容、權利的保障以及侵犯受教育權的法律后果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四條
(一)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二)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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