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訴訟法 》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暫予監外執行 :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醫 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監外執行 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 立案 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雖然法律當中規定想要去外地的話必須要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但在實際操作過程當中,監外執行想要去外地能夠獲得批準的可能性是非常的小的,不過具體也要看去外地的時間長短了,如果是短時間之內的話應該沒有什么問題。
法律客觀:《社區矯正法》第二條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等活動,適用本法。 第十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配備具有法律等專業知識的專門國家工作人員,履行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等執法職責。 第十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組織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知識或者實踐經驗的社會工作者開展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監外執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監外執行,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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