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特殊條件是指具備適用監視居住必備條件的同時,要啟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還必須滿足的額外條件,主要有兩種情況: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處的;第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的。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條件欠缺,沒有固定的住處,使得客觀上不能執行監視居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就成為一種補充辦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處,客觀上可以執行監視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種性質嚴重的案件,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有礙偵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就成為順利開展偵查活動的必要辦法。正是存在歸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觀原因與側重于追求偵查活動效率的主觀目的之根本區別,對后者設定了更加嚴格的適用程序,即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防止以有利于開展偵查活動為名濫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br>(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辦理監視居住條件有哪些
一、辦理 監視居住 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新《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 逮捕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養 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 羈押 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 取保候審 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證人 ,也不交納 保證金 的,可以監視居住。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二、被監視居住人有什么義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7條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所謂“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的合法住所。所謂“居所”是指辦案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準決定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所謂正當理由,是指被監視居住人有治病、奔喪等正當事由。公安司法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不得在看守所、 行政拘留 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 這里的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人共 同居 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 律師 以外的人。被監視居住人如果要會見他人,必須經過執行機關批準方能會見。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 證據 或者串供。 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時,如果發現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 逮捕 ;情節較輕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如果是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監視居住的,還應當及時向作出監視居住決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報告。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5項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當予以逮捕: (1)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 (2)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3)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的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4)未經批準,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的; (6)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經傳訊不到案的。 監視居住屬于《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的強制措施之一,但要想被監視居住,也要看是否滿足規定的條件。而其中有些時候可能需要對嫌疑人、被告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當然,日后若是被判刑的話,其實監視居住期限也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一項刑事強制措施,這項措施對偵查機關非常有利。
【法律分析】
監視居住的必備條件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監視居住作為取保候審的補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能繳納保證金,從而在客觀上不能適用取保候審措施,可以采取監視居住;第二,監視居住作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條件,具備5種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海ㄒ唬┗加袊乐丶膊?、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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