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人違法代理被代理人要承擔責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代理權限的范圍是怎樣的
代理權限即代理權的范圍。代理權反映其質的規定性。代理權限則反映其量的規定性,即代理人可以在何種程度上代表被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或者說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有多大的獨立性。在委托代理中,代理權限依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而確定,其權限范圍應在授權委托書中載明。
由于代理的種類不同,代理權限也各有差異。在法定代理中,代理權限由法律規定。在指定代理中,代理權限由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確定,在指定書中載明,依代理權限的不同,代理可分為全權代理和非全權代理。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三、濫用代理權的情形有哪些
1、雙方代理。雙方代理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為同一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廣義的雙方代理包括自己代理,這里采狹義雙方代理的概念。雙方代理之代理有雙方,可以肯定是雙方法律行為,也就是“一仆二主”。在雙方代理的同一民事法律行為中,代理人既要為本人代理,又要為第三人代理,代理要為本人計算,雙方代理之代理人為“二主”哪一主計算,就成了兩難。結果很可能會損害其中之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雙方都認為被損害了。中國民法典都沒有明確規定禁止雙方代理,已失效的經濟合同法曾規定了雙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禁止。所以,現行法沒有規定應該是一個疏漏,但通過對已有法律規定的推斷,應認為雙方代理是被法律禁止的。民法典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即以是否損害本人利益為要件,禁止雙方代理。如果雙方代理之代理人與任何一方都沒有串通,即“兩家通吃”,則可以適用利己代理之禁止,否定雙方代理對本人的效力。
2、自己代理。這是指代理本人與自己訂立合同,也稱“自己契約”。自己代理被禁止,其法理在于,代理本以為本人計算為宗旨,自己代理因相對人是代理人自己,就難以再為本人計算。但自己代理在交易習慣或當事人允諾時,也可以予以必要的彈性。如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自己代理時,因證券價格是由交易所競價系統確定的,合同意思由格式條款充任,所以可以有效。
3、利己代理。這是代理人利用地位之便,實施利于自己卻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利己代理也為法律所禁止,民法典規定,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此即禁止法定代理人利己行為的規定。在委托代理,也包含了對利己代理的禁止。
綜上所述,被代理人對于代理人行使的違法代理行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關鍵點在于被代理人對于該違法代理是否知情,知情的則要承擔責任,因為被代理人放任這種違法行為的發生而不阻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自己代理行為具有法律效力。自己代理訂立合同: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訂立合同。
雙方代理訂立合同:是指代理人一人同時擔任雙方的代理人訂立合同。在此情況下,代理人同時為合同關系中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或同時為合同關系中的雙方代理人,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實際上只由一個人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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