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欠款糾紛是屬于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意愿調解,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解決糾紛。關于欠款糾紛該如何處理的問題,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解答。一、欠款糾紛該如何處理 1、欠款糾紛是屬于民事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并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后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并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七條
二、欠款不還申請支付令條件 支付令,是指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由受理的法院依法作出的督促債務人承擔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 債權人申請支付令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后,符合條件的法院受理,不符合條件的法院會通知不予受理。是否受理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向債權人通知。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權人的申請不成立的,法院將裁定駁回申請,對于作出的駁回申請的裁定債權人不得上訴。 支付令作出后,債務人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支付令不必經過法院的審理程序,具有方便快捷的特點。實踐中,成為債權債務關系解決的一種快捷救濟途徑,同時提高了法院的辦事效率。 依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支付令的主體是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權人,必須是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 (二)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已經到期,且數額確定,并寫明了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債務人不需要再承擔其他對待給付; (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支付令必須采用直接送達的方式,不適用公告送達和其他送達方式。 (五)債權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請,依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欠款糾紛是屬于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意愿調解,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解決糾紛。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