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證是實物證據嗎
書證是實物證據嗎書證是實物證據。
凡表現為一定實物的證據叫實物證據。實物證據多以物品或痕跡等實在物為其存在狀態和表現形式。法定證據種類中,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視聽資料等都屬于實物證據。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或圖畫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常見的書證包括合同書、各種各樣的公、私文書、會計憑證、租賃契約、結婚證、房產證、商標、信件、電報、牌號、車船票、各種運輸單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書證是用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證的思想內容是通過文字、符號或者圖畫等表達的。
交通事故中的各種醫療收費票據、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都屬于書證。書證具有廣義與狹義的雙重屬性,狹義上的書證主要是指文書,即以書面文字材料為本質特征的證明文書,而廣義上的書證則包括文書在內的可通過其客觀載體來體現特定思想內容的一切物質材料。
在一般證據法意義上,書證是采用廣義的理解來對其概念加以界定的。書證在形式上必須是文字、符號或圖案等來記載或表達人的特定思想內容的物質材料,并且,這種為一定方式所記載的思想內容,應按照通常標準為人們所認識和理解,以此作為傳播信息資源的必要媒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種類包括
證據種類包括以下幾類:
1、 書證:即書面文件或記錄,包括合同、收據、書信、賬目、公文等;
2、 物證:指實物作為證據,例如被盜的物品、武器、毒品等;
3、 證人證言:即通過證人口述來證明某個事實,包括目擊證人、專家證人等;
4、鑒定結論:由專門機構或專家進行鑒定所得出的結論,例如法醫鑒定、文書鑒定等;
5、視聽資料:包括視頻、音頻、照片等可以作為證據的錄像帶、錄音帶、照片等;
6、 電子數據:指電子設備中存儲的數據,如電腦、手機、硬盤等;
7、 檔案記錄:包括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等機構的檔案記錄;
8、 遺跡痕跡:通過物質痕跡、病理痕跡、生物痕跡等來推斷某個事實的證據;
9、 專家意見:專家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提供的意見和結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綜上所述,不同司法體系對證據的要求和采納程度可能有所不同。在法律程序中,證據需要經過合法獲取、保全和呈現,否則可能會被排除或質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刑事證據種類中的物證是什么
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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