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工傷被社保局駁回上訴期有幾天
申請工傷認定被人社局駁回,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限為60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為6個月。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復議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規定,工傷職工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 工傷保險待遇 不服,可以 申請行政復議 ,或者 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向社保局所屬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社保局提出,時限為收到社保局核定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應在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最初作出核定決定的社保局或者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工傷職工對社保局工傷保險待遇核定決定不服,也可以不經復議程序,在自收到核定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社保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前行政訴訟。《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行政復議申請 ;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 國家安全機關 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法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轄 。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是哪些
行政復議,是行為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進行復議的法律程序。比如行政機關作出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關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是哪些的內容,以下就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是哪些受案范圍包括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經營自主權等。只要相對人認為行政行為違法侵權,相對人都可以申請復議。 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行政處罰直接導致被處罰者人身自由的受限制,或一定財產權的喪失,為保障行政處罰的合法、適當,因此《行政復議法》將各種行政處罰均列入了可以復議的范圍。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強制措施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限制人身自由,一是對財產的強制措施,都直接和相對人的權益相關聯,處理不好就會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行政復議法》也將其列入了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決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 行政機關對證、照的監督管理活動,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對相對人已經許可確認的權利作出處理,相對人應有權申請復議。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復議。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經營自主權的可以復議。 經營自主權是經濟活動主體應該享有的權利,政府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合資合作企業,股份制企業等市場主體合法經營自主權的干預,不僅會直接影響這些企業的合法權益,而且會影響國家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的進程,所以必須將其列入復議范圍。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廢止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的,相對人也可申請復議。 農業承包合同是由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發展來的,除土地承包外,還包括對集體所有的荒地、水面、灘涂、草原、山嶺等資源和財產的承包經營,農業承包合同關系著農民的切身利益,行政機關若違法對承包合同加以變更、廢止,不僅直接影響承包人的合法權益,也會影響農村改革的順利進行。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可申請復議。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這就是說,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為,差不多都可以申請復議。許可權對行政機關來說是行使行政權力,但同時也是一種行政職責,應頒發許可證的拒不頒證,或者拖延不辦,都是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損害,所以相對人有權申請復議。 這是針對濫用行政權,損害相對人權益的現象所作的規定,相對人可以對亂集資、亂收費、亂攤派的行政違法侵權行為申請復議求得救濟。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可申請復議。 這是指行政機關的不作為違法,使相對人的權益遭到損害的,也應屬于復議受案范圍。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可以申請復議。 撫恤金,社會保險金和最低生活費的領取者是個社會上最基層、最需幫助的特殊群體,相關行政機關有責任依法給予幫助,不依法作出幫助行為,就是一種不作為違法,理應通過復議加以糾正。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也可申請復議。 行政復議法的這項規定是用概括的方式表明,復議范圍不限于前面所列人身權和財產權等遭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情形。只要相對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權,相對人都可以申請復議,求得救濟。這就使申請復議的范圍大大拓寬了。 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相對人如果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可以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規定的審查。這些規定是抽象行為,可見行政復議法將部分抽象行政行為也納入了復議的范圍。這些規定包括: 第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第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分的規定; 第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不過上面所列的“規定”不包括國務院部、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含義與區別(1)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制度。 (2)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3)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主要區別:1行政訴訟的主體:各級人民法院。2行政訴訟的客體:認為被行政機關侵犯權益的法人或者組織,就是俗說的:“民告官”。3行政復議的主體:作出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單位。 4行政復議的客體:認為被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5被申請人: 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單位。 三、行政復議流程申請人 (1)用人單位; (2)受傷職工或直系親屬; (3)工會組織。 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行政部門。 行政復議機關 (1)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行政部門的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 (2)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行政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申請復議期限 (1)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 (2)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收到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 復議申請提交的材料 (1)復議申請書; (2)工傷認定機構做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書或工傷認定決定書; (3)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相關材料。 行政復議的受理 應在接收材料之日起5日內受理。 行政復議的審理與決定 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審查并決定。 行政訴訟受理的情況 (1)對勞動部門的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不服; (2)對行政復議不服。 起訴期限 (1)直接起訴,為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或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3個月內; (2)經復議的,為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如果對工傷傷殘鑒定結果不服的話,可以在15天之內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申請或者提出行政復議。不過行政復議有一個較為繁瑣的流程,通常情況下司法鑒定的鑒定結果是比較科學的,因此大家及時對鑒定結果不服,是否有申請行政復議一定要考慮清楚。 以上就是為大家帶來的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是哪些的全部內容,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具體行政行為,都是行政復議范圍內的事項。
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怎么辦
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之后,可以申請 工傷認定 。但如果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怎么辦我們有哪些救濟途徑很多勞動者對于工傷認定方面的法律都不了解。現在我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詳細的介紹。 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怎么辦: (一)行政復議: (1)申請人——①用人單位;②受傷職工或直系親屬; ③工會組織。 (2)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 (3)行政復議機關——①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上一級勞動部門②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4)申請復議期限——①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②對工認定結論不服:收到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③逾期不作工傷認定:期滿后60日。 (5)復議申請提交的材料——①復議申請書。②工傷認定機構做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書或工傷認定決定書。③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相關材料。 (6)行政復議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內。 (7)行政復議的審理與決定——受理之日起60日內。 (二)行政 訴訟 : 1、受理的三種情況: ① 對勞動部門的不予受理或 工傷 認結論不服。 ② 對行政復議不服。 ③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復議決定。 2、起訴期限: 直接起訴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之日起3個月內;經復議的為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 二、 勞動能力鑒定 結論不服的救濟 在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并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后,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在這里,需要注意三點: (1)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指的是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或工傷職工所屬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能力鑒定的初次申請是他們中的一方所提出時,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未提出初次申請的他方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也應當有權提出再次鑒定申請,這是保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 (2)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不能 申請勞動仲裁 或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這種事項不屬于 勞動爭議 ,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的范圍。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只能通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來尋求救濟。 (3)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對此,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不得再次申請鑒定,亦不得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就再次鑒定申請作出最終的鑒定結論后,應當履行對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的送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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