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律對債權轉讓的規定,經歷了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從傳統民法的債務人同意主義,到合同法采用的通知主義,體現了對債權人自由處分的尊重,也不忽視對債務人的保護。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撫養費等②雙方當時約定權利不能轉讓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第六十三條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第六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六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法律客觀:關于債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所謂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通過債權轉讓理論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債權轉讓不論主體、客體,還是內容、形式均應受到限制。第一、主體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79條規定了合同債權可以轉讓,但沒有對轉讓主體進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為:債權人不論性質如何,形式怎樣,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處置債權。第二、客體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債權的客體主要是行為,即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行為分許多種,有的行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沒有技術含量和沒有特定要求的行為;有的行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與行為人的信譽、技能、能力密切相關行為,這類行為如果由別人代為行使,必定影響合同目的。第三、內容方面的限制。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后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此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就能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約定而轉讓合同權利,將構成違約行為。因此,合同內容有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四、形式方面的限制。《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債權人在轉讓權利時,必須經過原批準機關批準。原批準機關對債權的轉讓不予批準的,轉讓無效。
債權轉讓是一種權利的讓與,債權轉讓后,原債權人不再享有債權。債權轉讓有嚴格的法律限制,合同法明確規定了不能轉讓的債權類型。
概念解讀:
債權人是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的,但法律明確禁止的三種債權類型是不能轉讓的。分別是合同性質不能轉讓、合同約定不能轉讓、法律規定不能轉讓的。債權人轉讓自己的債權時雖然無須經過債務人的同意,但是需要通知到債務人,讓債務人知道他需要向誰履行債務。
不能轉讓的債權: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基于特定當事人的身份關系簽訂的合同,比如雇傭合同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約定,未經同意,禁止權利人轉讓權利的。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解決方法:
第一步:與受讓人簽訂債權轉讓合同;(a與c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步:書面通知債務人,并告知債務人新的債權人的基本信息,以便債務人履行其義務;(a將轉讓合同相關事宜通知到b)
第三步:讓與人退出合同,不再享有合同約定的收回本金利息的權利;(a不再享有債權)
第四步:新的受讓人加入合同,替代讓與人收取借款本金及利息;(c享有對b 的債權)
第五步:債務人享有的對讓與人的權利,依然可以向新的受讓人主張。(b依然對c享有原本對a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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