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原則。
【答案】:一國的法院對于民商事案件具有管轄權是以該案件與該國具有某種連結因素為基礎的。根據不同的連結點,各國具體確定涉外管轄權的原則可以分為三種。
首先是屬地管轄權原則,指的是以當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為行使管轄權的連結因素而形成的原則。該原則主張以有關涉外民事案件中的案件事實和當事人雙方與有關國家的地域聯系作為確定法院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標準。屬地原則是國家主權原則,特別是國家領土主權原則在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權問題上的具體體現。具體來說,內國法院對于涉及其所屬國境內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為的訴訟案件都具有受理、審判的權力。在屬地管轄權原則下,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作為法院行使管轄權的依據,即“原告就被告”。現在,越來越多的國家已經不僅僅強調被告的住所地,而是日益重視被告經常居住地在確定涉外管轄權時的作用。
其次是屬人管轄權原則,是指以當事人的國籍作為連結因素而行使管轄權的原則。屬人管轄強調的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與有關國家的法律聯系,從另一個方面體現了國家主權原則的要求,即國籍主義。只要當事人一方具有內國國籍,則不論其現居何處均由內國法院管轄。屆人原則十分強調當事人的國籍因素,因而往往會使外國人處于不利的地位。
再次是實際控制管轄權原則,又稱為“有效原則”,即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取決于其是否能對被告或其財產實行直接的控制,能否作出有效并能順利執行的判決。實際控制原則是英美法系國家特有的確定涉外管轄權的原則。
從上述三項原則的發展來看,實行屬地管轄原則和屬人管轄原則的國家在管轄上日益接近,大部分實行屬地原則的國家為了更好的保護本國國民的利益,以屬人原則為補充。此外不應當忽視的是,在現代國際民商事交往中,當事人合意選擇爭議管轄法院被普遍承認,協議管轄在具體確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時的作用越來越突出。
涉外合同可以約定管轄法院嗎
法律主觀:
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理解“與爭議有實際聯系”,應當綜合考察當事人住所地、登記地、主要營業地或營業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諸多因素。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協議管轄是國際經濟貿易中普遍適用的一種管轄確定原則,它對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例如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合同有聯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轄,但這種選擇不能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選擇管轄人民法院的,應訂立書面協議,選擇是在管轄法院與合同有聯系這一基礎上選擇,而不是無條件地隨便選擇。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從立法精神看,基本上采取屬地管轄權原則,并以屬人管轄權和實際控制原則作為補充。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就體現了屬地管轄權的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也借鑒了“實際控制”原則中的合理因素,如爭議的訴訟標的物或者被告可供扣押的財產在我國領域內,我國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轄權,它既考慮對物行使管轄權的地域連結因素,又考慮了對該物實際控制的因素。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第二百六十五條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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