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合法,具體如下:
1、債權轉讓須有效的合同存在。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1)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
(2)是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
(3)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4)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4、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合同權利的轉讓,是否以征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各國的立法有三種不同的規定:
(1)一是自由主義,民法典是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
(2)二是通知主義,“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5、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債權轉讓擔保還有效:
1、債權轉讓需要通知擔保人,債權人履行了通知義務的,擔保仍然有效,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債權轉讓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2、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法定條件有以下幾點:
1、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債權作為法鎖的關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系,二不屬于轉讓性質。
債的內容變更包括類、數量、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系。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后,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質。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琦債權也應不可轉讓。一種是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
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第二種為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
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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